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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妻子吵架网络招嫖被骗,诈骗多少钱构成犯罪?

2016-11-04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日常生活中并不是所有诈骗行为都会构成诈骗罪,只有在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数额标准后,才能以诈骗犯罪定罪处罚。

与妻子吵架网络招嫖被骗,诈骗多少钱构成犯罪?


诈骗罪法律责任纠纷资讯回放:


当晚9点钟,迈皋桥派出所接到万寿附近某宾馆内的一名男子张某报警称,他在网上找小姐,谈好900元包夜,他已经支付了400元,可小姐始终没有出现,对方还要求他继续汇钱,否则就要砍他,他现在在宾馆不敢下楼。民警赶到现场时,张某才鬼鬼祟祟从宾馆房间出来,此时,他正在与对方通电话,对方催促他汇款并且声称就在宾馆门外。民警接过电话后,对方还继续恐吓,并扬言要把民警“做”了。民警在电话里提出在万寿某宾馆见面,对方就破口大骂。


民警认为,对方真正动机是诈骗,于是将张某带回派出所进一步调查。原来,张某当天跟老婆吵架后一人出来散心,他就在微信通过共享位置等功能找了一个异性交友群,他企图通过这个群找个异性聊天。他选择了一个头像性感的陌生人聊天,对方流露出可以上门提供特殊服务。张某心领神会谈好包夜价格后,就在万寿附近开好房间坐等。对方要要求他拍下房卡和房间布局的照片传过去,以证实他开好房间了。张某一一照做,并用微信预付了400元钱。


诈骗罪法律责任纠纷案例分析: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


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2、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3、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4、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5、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6、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8、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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