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欺诈消费者的惩罚性赔偿提至三倍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网络购物、霸王条款、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惩罚性赔偿等方面都有了更完善的规定。
铁板牛肉却是猪肉,欺诈消费者如何处罚?
●消费欺诈法律责任纠纷资讯回放:
去餐馆吃饭食客们一般都会按照菜单上的菜名点菜,鸡鸭鱼肉想吃什么就有什么。可最近有宝鸡的市民反映,他们在宝鸡高新区一家餐馆吃饭时,点的铁板牛肉竟是猪肉,真有这样的事吗
按照市民的指引,记者来到宝鸡高新区的这家“湘味馆”餐馆,中午时分来这里就餐的食客络绎不绝,记者在餐馆的菜单上果然找到这道“铁板牛肉”,单价28元。点菜时记者特意问了一下这道菜中牛肉的情况。
记者:“肉新鲜不”
湘味馆服务员:“新鲜。”
记者:“就是牛肉吧”
湘味馆服务员:“嗯。”
几分钟后,铁板牛肉上桌了,记者尝了几口后感觉这肉的味道确实不像牛肉,而且吃起来有几分香肠的味道。一问服务员,对方开始说就是牛肉。
湘味馆服务员:“蒙古牛肉。”
记者:“蒙古牛肉”
湘味馆服务员:“牛肉。”
看到有人对菜里的牛肉有疑问,这时一旁的另一名女服务员赶忙过来解释说,他们这菜里的肉就是猪肉。对于记者的质疑,对方还振振有辞地说,用猪肉做成的好吃。
湘味馆女服务员:“正儿八经的牛肉做出来的都没有这么嫩,铁板牛肉必须要用猪里脊肉去做,要不没有这么嫩。”
刚才还振振有词,说盘里是蒙古牛肉怎么眼睛不眨就变成了猪里脊肉呢这名女服务员说,关键是牛肉和猪肉的价格差别大,所以不光他们一家这么做,其它家也是这样。
湘味馆女服务员:“28块钱你能吃到铁板牛肉”
记者:“那要吃牛肉得多少钱”
湘味馆女服务员:“最少38往上。”
●消费欺诈法律责任纠纷案例分析:
首先,消费者应当辩识何谓商家“欺诈行为”。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台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价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十二)以虚假“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其次,消费者有必要知晓我国法律对商家欺诈消费者、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相关规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后,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还应要求商家及时开具发票或收据,并进行妥善保管。在与商家发生纠纷后,消费者应注意收集与商家沟通协商过程中出现的书面材料等各类证据,以便协商不成时向工商部门投诉,必要时还可以采取提起诉讼的法律手段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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