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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男子持砍刀行凶,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有什么区别?

2016-11-07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从犯罪构成要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与犯罪主观方面)来分析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罪,特别是犯罪主观方面来看,区别起来并不难。

五男子持砍刀行凶,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有什么区别?


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罪法律责任纠纷资讯回放:


10月28日中午,泉州市鲤城区金龙街道赤土社区一名30余岁男子张某某被五名男子分别持匕首、砍刀、铁棍、砖头等工具砍打,并被刺中颈部,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民警通过夜以继日对现场的走访调查,发现一名绰号“菜鸟”的男子(蔡某某,24岁,晋江市人)具有重大作案嫌疑,随后通过对“菜鸟”的深入调查,涉嫌参与作案的另外四名男子逐渐浮出水面。


10月31日,根据调查得知,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罗某(男,23岁,湖北省人)案发后逃往浙江省台州市。一组专案组民警连夜驱车赶往台州市。在民警做大量罗某家人的思想工作后,犯罪嫌疑人罗某于11月1日凌晨5时在台州主动向警方投案自首。罗某到案后,民警加大审查力度。迫于压力,另一名犯罪嫌疑人蔡某某于11月2日主动到鲤城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投案自首。经过民警的深入调查,很快锁定了另外三名犯罪嫌疑人的落脚点。刘某(男,23岁,四川省人)已潜逃至重庆市秀山县,李某(男,20岁,四川省人)和牟某(男,18岁,湖北省人)则潜逃至浙江省宁波市。专案组立即派出两组抓捕小组,一组赶赴重庆市秀山县,在当地警方的密切配合下,抓获犯罪嫌疑人刘某。另一路民警再次赶往浙江,在鄞州区古林镇成功抓获最后2名涉案的犯罪嫌疑人牟某、李某。至此,“10.28”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涉案的五名犯罪嫌疑人悉数缉拿归案。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蔡某某等五人如实交代,10月28日因琐事与死者张某某(男,32岁,湖北省人)发生纠纷后,持匕首、砖头等作案工具,在金龙街道赤土社区一家超市门口将张砍伤,致其死亡的违法犯罪事实。


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罪法律责任纠纷案例分析:


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未遂区别


两者在犯罪客观方面都导致了被害人的伤害结果。关键在于犯罪主观方面的不同。故意伤害的主观方面是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故意杀人未遂的主观方面则是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权。被害人未死亡的原因是出乎犯罪嫌疑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因此两罪区别的关键在于犯罪主观方面是否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


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区别


与上述故意伤害及故意杀人未遂类似,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在客观上都导致了被害人死亡。区别关键还是在主观方面。故意伤害致死在主观方面,犯罪嫌疑人仅仅只是具有伤害被害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对于死亡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没有故意。而故意杀人则完全不同,其主观上就存在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


从表面上来看,仅从犯罪主观方面就能够轻松地区分上述两组犯罪。但现实司法实践中却远非如此简单。特别是犯罪嫌疑人在被刑事拘留后,往往处于本能会避重就轻,一般都会说,自己仅仅是想对被害人身体进行伤害。显然仅仅从犯罪嫌疑人交代来判断其主观方面是不稳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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