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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谎称有炸弹获刑 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怎么处罚?

2016-11-08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指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罪。

  男子谎称有炸弹获刑 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怎么处罚?


  ●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处罚纠纷资讯回放:


  自称想让警察帮自己讨要老板拖欠的工资,男子孙某在去年除夕当天拨打110,谎称中央电视塔内有三枚炸弹。他的这通电话致使公安、消防等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排除警情,中央电视塔观光旅游和电器商场无法正常开业,造成经济损失。记者今天上午从大兴法院获悉,法院判决被告人孙某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据悉,孙某今年54岁,租住在大兴区西红门镇一处公寓。据检方指控,2016年2月7日,农历除夕的早8时许,孙某在其公寓内用自己手机拨通了110报警电话。


  “我准备好三包炸弹要放在中央电视塔。”孙某说完便挂了电话。此后,警方多次回拨孙某电话,孙某已不敢再接。


  “我打110是想让公安局帮我要老板欠我的工资,我还被一个女的骗了,因为当时喝了酒,脑子一热,就打了110说要准备炸弹炸电视塔,我是胡说的。”孙某事后供述说。


  孙某信口胡说的一句话,致使公安、消防等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排除警情,仅公安部门就出动警力55人,电视塔内部安保人员也有55人参与警情排查。


  除此之外,中央电视塔的观光旅游和电器商场都因此无法正常开业,直到下午2时,中央电视塔才重新对游客和顾客开放,造成了经济损失。孙某于当日被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故意编造虚假爆炸威胁的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法院最终判处孙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处罚纠纷案例分析: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指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根据2001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第八条的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应当立案。


  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传播编造的恐怖信息的行为,可以被用来煽动他人进行其他犯罪,如煽动分裂国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煽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煽动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煽动聚众扰乱公共场所、交通秩序,等等,此时,既会触犯本罪,又会触犯他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等,为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定罪科刑,不实行并罚。


  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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