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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河豚正式解禁,销售野生河鲀鱼如何处罚?

2016-11-10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日本的大多数河豚都是人工养殖,经过适当处理即可食用。而野生河豚的卵巢、血和肝脏含有剧毒,料理时稍有不慎便容易致人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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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农业部办公厅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意味着自1990年起不得流入市场的河鲀(俗称河豚)可以有条件“合法化”食用了。这条“解禁令”的出台之路并不轻松,参与起草人表示等了15年。北京青年报记者昨日走访了一家营业4年的河豚餐厅,“合法”后该餐厅的客流量成两三倍增长。


《通知》中指出,先行有条件地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两个品种产品的加工经营。参与起草该通知的中国渔业协会介绍说,我国沿海常见的河鲀有40余种,这两个品种是人工养殖时间最长、控毒养殖技术和出口内销市场最为成熟的两个品种。农业部自从1993年就成立了“河豚鱼安全利用协作组”开展研究,结果表明,养殖河鲀的毒性含量明显降低,且经过无毒加工处理,可安全食用。试点工作成熟后,再考虑逐步放开其他养殖河鲀品种,或放宽产品上市条件。


养殖的河鲀应当经具备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加工后方可销售,也就是说,生鲜河豚不能直接进入消费者手中,必须经由加工企业进行加工。由于河鲀产品可能含有毒性的特殊原因,为了保障消费者的食用安全,要对加工企业实施备案制度。其考核备案的条件十分严格:须自有农业部备案的养殖河鲀鱼源基地;须有河鲀加工生产设备和技术人员,具备专业分辨河鲀品种的能力,熟练掌握河鲀安全加工技术;还要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全程可追溯制度和卫生管理制度。因此,不是任何一家企业都可以养殖河鲀、加工河鲀的,必须通过由中国渔业协会和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组织的专家考核后,并在农业部进行备案公示,才能获得生产经营许可。


加工企业的河鲀应来源于经农业部备案的河鲀鱼源基地。中国渔业协会于近日开展了2016年养殖河鲀鱼源基地备案工作,共有大连天正等12家单位的16个养殖河鲀鱼源基地符合要求。预计本月底,首批16个养殖河鲀鱼源基地出产的河鲀鱼将正式拥有加工后在市场上流通的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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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河鲀只有经过加工企业按照一定步骤进行加工处理后,包装后,明确标识,和可追溯方可进入流通环节,换句话说,在市场上,禁止销售野生河鲀,禁止销售养殖河鲀活鱼,禁止销售未经加工的养殖河鲀整鱼。这也是“有条件放开养殖河鲀生产经营”最重要的限制条件,归根结底,还是要彻底保障养殖河鲀的产品质量安全,是本着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通过限制条件,确保食品绝对安全。


市场上允许流通的必须为加工产品。其中包括,初加工产品:红鳍东方鲀执行——《养殖红鳍东方鲀鲜、冻品加工操作规范》(GB/27624-2011),暗纹东方鲀执行——《家化暗纹东方鲀安全加工操作规范》(DB32/T543-2013);深加工产品或食品:必须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同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并经当地卫生食品标准化部门批准备案。而且产品必须按照现行的河豚毒素检测标准检测合格后才能进入流通环节。


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常务副会长崔和认为,在农业部办公厅发文和拟发文之前国家也高度重视河鲀养殖产业的发展,并给予了大力支持,有的是政策扶持,有的是资金支持,有的是资质认定,总的来说,河鲀养殖产业在国家各级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得到了迅速发展,具备了一定规模,形成了良性势头,一些地区开展了养殖河鲀餐饮试食试点,取得大量食用安全可靠数据,迄今为止,也从未发生过一例因食用养殖河鲀中毒死亡的报道,由于市场上存在野生河豚存在极大风险,严重影响产业发展。此次文件的出台就是要进一步规范养殖河鲀生产经营活动,促进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并且是完全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要求,这是对国家惠农政策的完善和延伸,有效、合理、科学的管理也能够杜绝食品安全监管漏洞,从根本上保障消费者的食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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