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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重点法条精读(二)

2016-11-11

第二章结婚


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意思分解」


以上是关于结婚条件的规定,比较简单易懂。重点掌握第7条规定的禁止条件,并弄清什么叫三代亲,什么叫姻亲,什么叫血亲。


「重点法条」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相关法条」《婚姻法解释(一)》第4条。


「意思分解」


关于婚姻登记,是一难点,应掌握:


1登记效力


(1)我国实行登记婚,经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始确立夫妻关系;


(2)办理结婚登记不得代理;


(3)未办理登记的,应补办登记。补办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而不是从补办时起算。


2不予登记的情形


(1)违反《婚姻法》第5条的;


(2)违反《婚姻法》第6条的;


(3)违反《婚姻法》第7条的;


(4)已有配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