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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公交上猥亵女性,猥亵妇女如何处罚?

2016-11-12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公交车、地铁等地由于人员拥挤、鱼目混杂而成为猥亵犯罪的高发地。强奸、猥亵等性犯罪严重侵犯了妇女、儿童的切身权利,是我国刑法重点打击的犯罪。

  男子公交上猥亵女性,猥亵妇女如何处罚?


  ●猥亵妇女法律责任纠纷资讯回放:


  当天早上,由杨司机驾驶的246路公交车从动物园站开往太和总站。当车辆行驶至白云区百足桥路段,公交车后方突然传出争吵声,随后一名女乘客跑到驾驶座旁边,向杨师傅投诉称有人骚扰她。当事人曾女士(化姓)说,当时她坐在公交车上最后一排靠窗的座位,车行到百足桥站附近,原本坐在旁边的一名女子下车了,坐了一名年约40岁、身穿条纹短袖上衣的男子。


  这名男子坐到曾女士隔壁没多久,就用手臂蹭曾女士的身体。她说,这名男子一只手假装在看报纸,另一只手臂则神不知鬼不觉地挨到自己身上,触碰到了她的手臂和大腿。曾女士见状急忙喝止他,岂料这名男子更大声,期间还去挑衅另一侧的其它乘客。曾女士说,自己担心对方继续做出过分的行为,就想离他远点,但刚走到过道时,竟被该男子踢了一下,险些摔倒在地。


  她赶紧跑到车头向司机求助,司机随后马上停车了解情况,没想到该男子也跟着跑到车头指着张女士大骂,“我吓得马上拿手机报警,他看到后还狠狠地踹了我大腿一脚。”曾女士说,现在想起来还有点害怕,这名男子不依不挠,还想上前打她,好在杨师傅把他死死抱住。


  据杨师傅介绍,当时他见状,赶紧锁好车门,打算等民警到场处理,没想到该男子在车头一顿“撒野”过后,竟跑到车尾打开车窗跳车逃跑。“我马上下车拉住他,他就冲我脸上挥了一拳,把我嘴巴打出血了。“杨师傅说,该男子激烈反抗后狂奔逃跑,自己则紧追不舍,一名路过的年轻小伙见状后也帮忙追截,两人追了200多米后成功拦住其去路,合力将该男子制服在地,随后将他带回到公交车上。


  没过多久,民警赶到现场,将该男子带回派出所调查。目前,事件仍有待警方作进一步调查。


  ●猥亵妇女法律责任纠纷案例分析:


  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罪只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男性女性或者儿童的意志,强制猥亵或侮辱男性女性或者儿童,并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在主体上,猥亵罪的而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在主观上,猥亵罪表现为故意,通常表现出刺激或者满足行为人或第二者的性欲的倾向,但不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对男童和男性的猥亵包括奸淫行为);在客观上,猥亵罪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他人。猥亵罪侵犯了社会对自然人的性羞耻心合法的保护,是刑法重点规制的一种犯罪行为。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猥亵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聚众或者在公众场合猥亵他人的。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并不是所有的猥亵都构成猥亵罪。猥亵罪与一般猥亵的区别在于:首先,要将强制猥亵他人行为与非强制性猥亵他人行为区分开来,猥亵罪只针对以强制方法猥亵他人的行为,对于非强制性的猥亵他人行为不能视作犯罪。


  其次,并非任何强制猥亵他人的行为都构成强制猥亵他人罪。猥亵罪对强制猥亵他人罪的构成虽然未规定“情节严重”之要件,但不能将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强制猥亵他人行为亦视作为犯罪。


  最后,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时,可以依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处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男子公交车上猥亵女孩,被发现时用言语威胁、恐吓女孩,并想动手打女孩。虽然受到乘客制止,但其行为性质依然恶劣,应当受到一定的法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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