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月子中心不属于医疗机构,因此不在该系统管辖范围内。如果顾客在入住过程中产生了消费纠纷可向工商系统或者消委投诉。
月子行业乱象,解决消费纠纷的途径有哪些?
●消费者权益法律责任纠纷资讯回放:
11月13日,多家中心称,12月份的房间已经基本预订完。在这看上去很美的高端服务背后,也有业内人士直言,一些“韩式”、“台式”招牌多为噱头。而对于月子会所宣传的名医团队,该业内人士坦言,大部分月子中心都和医院医生进行合作,但不少医生只是兼职。此外,护理人员普遍缺乏相关资质与培训,多数是来自家政公司人员,换身衣服而已。
成都市民王女士生了女儿后,花了4万元,住进“吾爱”月子中心坐月子,谁知才住了半个月,就听说老板跑路了,甚至有人把存放在物品库的尿不湿拿走了……由此,不为广大市民所熟悉的“月子中心”引来了广泛关注。
火爆
因是一种“刚需”
一位在成都经营月子中心的业内人士称,随着全面二孩政策的到来,月子中心这类母婴服务机构也迎来了“春天”。
天价服务:坐月子18万
“豪华房”为110平米套三居室,摆着一台50万的修复设备。
11月13日,待产的80后李女士打开商家点评网站,输入“月子中心”,近20个商家信息出现。她一一点开,从房间环境、硬件设施、服务团队等方面对比起来。随后,她又拨打了5家月子中心的咨询电话,详细了解起月子餐的品种、搭配、食材来源等情况。
李女士在一家外企工作,年薪20万左右。她说,因为丈夫工作忙,父母又远在外地,月子中心不失为一个“省事的选择”。
5年前,成都出现第一批月子中心,当时还是个新鲜事物。而现在,据业内人士估计,成都市区已有三四十家同类机构。
请月嫂,对普通市民来说已算是“高消费”了,而月子中心不但为产妇请来贴身护理师,按点送去月子餐,还提供起产后塑形、医生查房、育儿早教等系列服务。服务的增多,价格自然也水涨船高。记者了解到,成都多数月子中心多从1个月3.5万或者4.5万起价,按三至四种标准逐渐增至十多万元。
对于不同价位的区别,多家月子中心咨询师坦言,主要是房型、硬件设施和部分服务的区别。一间会客厅、一间卧室、一间厨房、一间卫生间是月子中心的普遍房型,多在50平方米。一家位于科华北路附近的月子中心则推出了18万的“豪华房”。咨询师介绍,该房型为套三居室,面积达110平方米。房间内摆着一台50万的产后修复设备,可以帮助妈妈恢复体型。
供不应求:12月已订完
80后二孩妈妈为主要客户,普遍收入稳定,也普遍年龄偏大。
月子中心动辄数万元的消费,还别嫌贵,没有预订,几乎很难当天找到合适的房间。11月13日,多家月子中心告诉李女士,当日房间已经订完。而两家月子中心则说,12月的房间已经基本订出,“入住较为紧张”。
一位在成都经营月子中心的业内人士说,随着全面二孩政策的到来,月子中心这类母婴服务机构也迎来了“春天”。在她所经营的月子中心,80后成为主要客户,其中有一半是二孩妈妈。她解释说,二孩妈妈普遍年龄较大,收入也更为稳定,更愿意选择月子中心坐月子。
在一家国企工作的向女士刚生下双胞胎,在家里坐完月子。她说,当时认为没有必要砸几万元在坐月子上,但月子期间每日6顿的月子餐着实花费了不少时间精力,加之两个宝宝的照顾难度,以后要是再生孩子,“应该会选择月子中心”。
记者走访发现,成都的月子中心多数设在住宅小区、酒店、农家乐、别墅和写字楼里,通常采取购买或租赁的方式,也有与别墅区、酒店合作开办的。多数月子中心的房间数量可以达到20间,一般都远离中心城区。
业内人士称,选择开办月子中心或月子会所的位置,主要参考空气质量指标,毗邻新建富人小区。还有,附近要有大型医院。
火爆
也因无门槛难监管
因为开办月子中心没有门槛,造成了市面上良莠不齐的情况。同时,此类机构也缺乏监管。
●消费者权益法律责任纠纷案例分析:
根据我国目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消费者主要有以下几种维权的途径。
一、协商解决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发生争议后,就与争议有关的问题进行协商,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通过直接对话摆事实、讲道理,分清责任,达成和解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的活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协商和解是一种快速、简便的争议解决方式,无论是对消费者还是对经营者,它都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途径。事实上,日常生活中大量的消费者权益争议都是通过这种方式解决的。
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和解的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条第1项规定,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便是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和解的法律依据。
在协商和解时,消费者应注意以下问题:
针对经营者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消费者协商和解建议的行为,消费者应立即采取措施,用其他途径解决争议问题。即可用投诉、申诉或仲裁、起诉手段解决纠纷。如果经营者的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致使消费者财产损失扩大的,经营者除了应当满足消费者正常要求外,还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经营者故意推卸责任,认为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是生产厂家的事,要求消费者直接找厂家交涉的行为,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因此,当消费者遇到商品质量问题时,如经营者推卸责任,认为是生产厂家的问题,要求消费者直接找厂家交涉时,消费者应当有自我保护意识,不能挟在中间让厂家和经营者当“皮球”踢。要以法律规定为依据,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针对经营者以店堂通知、声明、告示为由,拒不承担责任的行为,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因此,当消费者因商品质量和服务问题与商家交涉、协商时,千万不能为其店堂内服务规则或商品销售告示所约束,这些服务规则与法无据,?有法律效力,应视为无效规则。
二、投诉、调解投诉的定义:
消费者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之间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后,请求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调解,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争议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调解解决。
投诉的形式:
消费者投诉可以采取电话、信函、面谈、互联网形式进行。但无论采取哪种形式,都要讲清楚以下内容:一是投诉人基本情况。即投诉人的姓名、性别、联系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等。二是被投诉方的基本情况。即被投诉方名称、地址、电话等。三是购买商品的时间、品牌、产地、规格、数量、价格等。四是受损害的具体情况、发现问题的时间及与经营者交涉的经过等。五是购物凭证、保修卡、约定书复印件等。
三、行政申诉申诉的定义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后,可以请求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依行政程序解决争议,与其他争议解决途径相比,申诉具有高效、快捷、力度强等特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的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消费者如何进行申诉?
消费者决定申诉时,应依照商品和服务的性质向具有相关职能的行政部门(如卫生部门、检验检疫部门、质量部门、工商部门、建设部门等)提出。消费者申诉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并载明下列事项:(1)消费者的姓名、住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2)被申诉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3)申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4)申诉的日期。必要时,消费者可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诉活动,但需向有关行政部门提交授权委托书。
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后,如果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申诉,请求有关行政部门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调解书。如果与经营者达成仲裁协议,可以撤回申诉,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如果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可以撤回申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提起诉讼(如消费者与经营者间有仲裁协议,则须首先申请仲裁,不服裁决结果再提取诉讼)
提起诉讼的定义消费者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在我国,诉讼大致分为三种形式:(1)刑事诉讼;(2)民事诉讼;(3)行政诉讼。消费者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提起的诉讼属于民事诉讼范畴。
(1)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Χ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符合以上条件的起诉,人民法院才会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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