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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家庭婚外生女,征地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16-11-15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维护家庭婚外生女,征地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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闹离婚


妻子与他人生女


他发现后坚决离婚


卢某是南宁市西乡塘区某村人,1995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陆某后,两人很快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很少过夫妻生活。结果结婚快10年了,两人一直没有孩子。陆某有点着急,并怀疑丈夫不能生育。陆某说,为了维系这个家庭,她只好与他人私通,于2004年3月和2006年5月分别生下两个女儿。


孩子出生后并没有给这个家带来太多积极因素,陆某与公婆和丈夫经常吵闹不和,最后干脆自己带着两个女儿过,连吃饭都不招呼卢某。为了两个孩子,卢某选择忍耐。


2014年,卢某无意中得知,两个女儿竟然都不是他的亲生骨肉。夫妻之间仅存的表面和谐被打破,卢某向西乡塘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卢某说,陆某多年不履行夫妻义务,不与他同吃同住,竟然还与他人非法同居生女,双方的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无感情可言。因两个女儿非他亲生,要求陆某返还抚养教育费10.1万元,并赔偿他精神损失费5万元。


陆某承认自己在婚姻关系期间有过错,但声称丈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而且就在2014年10月,卢某分得征地补偿款16.4万元,这笔钱是按全户人数4人计算的,包括她和两个女儿,因此这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予以分割。


法院最终同意两人离婚,陆某返还给卢某截至2014年底的孩子抚养费3.2万余元,并赔偿卢某2万元精神损失费。同时,卢某要支付给陆某征地补偿款4.1万元。


争分红


拿不到征地补偿


她以女儿名义反诉


原本以为离婚了,两人之间的纠葛就结束了。没想到,卢某气不过,从两个女儿的征地补偿款中扣除抚养教育费6.3万元后,将剩余的1.6万元退回给了村委。卢某的想法很简单,两个女儿非自己亲生,也就无权获得征地补偿款。


得知卢某的行为后,去年9月,陆某以两个女儿的名义将卢某告上法院。陆某认为,两个女儿出生后就落户某村,并一直在该村生活,符合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理应获得征地补偿。陆某认为,前夫无权擅自处置两个女儿的补偿款,卢某应返还8.2万元。一审法院最终支持了陆某的请求,但卢某不服,上诉至南宁市中院。


二审法院认为,从补偿款的发放情况看,这8.2万元确实属于两个女儿的个人财产,卢某无权占有,应返还给陆某代为管理。


再争执


前夫“联手”前家婆


再度追讨抚养费


两个女儿明明和自己没有血缘关系,法院却两次判定要卢某返还征地补偿款,这让卢某很是气恼。今年9月,卢某反过来又将陆某再次告上法院,要求陆某支付给他去年前8个月的孩子抚养费1.5万余元。卢某的母亲苏某也将陆某告上法院,要求陆某支付给她多年带两个孙女的劳务费等共计11万元。


昨日,该案开庭审理,卢某在法庭上说,直到去年8月法院判决两人离婚,陆某才带着两个女儿离开。这8个月里孩子吃住都在他家,陆某应该返还这笔抚养费。卢某的母亲苏某则称,两个小孙女出生后,就一直由她带大,没想到带了十多年才发现,两个孩子都不是自己的亲孙女。按照南宁市服务业标准,从2004年至2015年,陆某应该支付给她26万余元的劳务费。考虑到对方的经济情况,她只索要9万元。加上给孩子支付的1万元补习费和老人的精神损失费1万,陆某应返还11万元。


陆某当庭反驳说,她和卢某结婚近10年一直没有孩子,卢某及家公家婆心里都很清楚,卢某没有生育能力。她私通生女的出发点是为了维护这个家庭,苏某无权起诉她,两人之间无法定之债,也无约定之债。要起诉也应该是苏某起诉两个孩子;在此期间,她也赡养了苏某,苏某也应该返还给她一定的赡养费。


由于各方争议太大,法官宣布两起案件择日宣判。


征地补偿款法律责任纠纷案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这里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了“(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征地补偿款虽然是以被征地农民作为直接的补偿对象,但受益人一般包括补偿对象的配偶、子女等,其目的是为了解决征地对象及其家庭今后的生产和生活问题。这一点和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的作用是相似的。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则通常具有排他的、特定的人身属性,是对特定的对象作出的赔偿。根据特定对象所受的人身伤害进行的赔偿。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和征地补偿款都不具有这种特定性。


因此,在判定征地补偿款归属的过程中应当适用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的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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