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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辽宁独生子女费发放规定是什么?

2016-11-15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2016年3月23日省卫计委对修改后《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政策做出调整,从2016年7月1日起,我省将停止受理新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但原有证件丢失的可以补办。

  2017年辽宁独生子女费发放规定是什么?


  一、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居民,享受下列待遇:


  (一)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8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不低于10元奖励费或者一次性奖励2000元;


  (二)子女托幼费、医疗费,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当地规定予以补贴;


  (三)职工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每月发给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2000元补助费;无工作单位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后,按照有单位人员标准发给补助费,由当地财政支付。


  二、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居民,享受下列待遇:


  (一)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8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不低于10元奖励费或者一次性奖励2000元;


  (二)在子女入学、就医、入托、招工、参军等方面给予照顾;


  (三)优先列为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在资金、技术、培训和信息服务等方面给予照顾;


  (四)年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后,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照顾。


  三、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支付,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支付50%,一方无工作单位或者亡故的,由另一方所在单位全额支付;


  (二)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由当地财政支付。


  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再发放,已领取的部分不予退回。


  四、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其独生子女死亡或者意外丧失劳动能力后,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享受下列待遇:


  (一)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按照本人基本工资的全额发给退休费,已按其他规定享受全额退休费待遇的,每月增加10元;


  (二)属于企业职工的,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不低于3000元补助费;


  (三)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不属于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城镇居民,由当地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3000元补助费;


  (四)农村居民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发给一定数量的生活费,符合国家规定的五保户条件的,依法享受五保户待遇。


  终生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可以享受前款规定的待遇。


  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配偶享有护理假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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