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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找错工作获刑,非法经营罪怎么判刑?

2016-11-15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周某、梁某在未取得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开展互联网电子出版物的出版经营活动,且情节严重,已经构成非法经营罪。

大学生找错工作获刑,非法经营罪怎么判刑?


非法经营罪法律责任纠纷资讯回放:


近日,天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宣判,公司股东周某、梁某及公司员工雷某、唐某和陈某因触犯非法经营罪和出版、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一年,罚金六十万元至两万元不等。


“非法经营+淫秽色情”


公司网站获利近千万元


2008年3月,周某、梁某共同出资成立广州凡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凡天公司),其中周某占85%股份、梁某占15%股份,由两人共同管理和经营。公司成立后,两人在互联网上建立了“烟雨红尘”网站,主要发表网络文学,并雇佣了刚毕业的大学生雷某、唐某、陈某作为网站编辑人员。


尽管“烟雨红尘”网站主营业务是网络文学,可是凡天公司却并未取得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在无证经营的情况下,周某、梁某依然长期利用“烟雨红尘”网站非法出版互联网电子出版物,严重扰乱了电子物出版的市场秩序。仅一年半的时间,凡天公司非法经营的数额便达人民币937万余元。


在非法经营的同时,周某等人为增加网站点击数,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决定在“烟雨红尘”网站上登载淫秽色情小说来吸引网民阅读。


关于出版、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等人为增加网站点击数从而获取非法利益,在“烟雨红尘”网站上登载经鉴定为色情互联网出版信息内容的淫秽色情小说吸引网民阅读。网民通过注册发展成为网站会员后,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充值,获得网站设置的虚拟货币“雨币”,再通过支付“雨币”阅读“烟雨红尘”网站上的淫秽色情小说。同时,凡天公司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签订合同,在银行开设帐户,采取每个星期结算的方式收取交易款来获取非法利益。经多名被告人和证人指证,周某在公司的大会上曾经将点击量最高的淫秽色情小说推荐给编辑们学习,并且让编辑学习这种书的风格;被告人梁某作为股东,参与网站实际经营,多名被告人和证人证实其对于网站上有登载淫秽色情小说的事实是知情的,故被告人周某和梁某提出不构成出版、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法院未予采纳。另,被告人雷某、唐某、陈某作为网站编辑,参与对涉案淫秽小说进行编辑、审核,依法应以出版、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非法经营罪法律责任纠纷案例分析:


非法经营罪量刑标准: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场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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