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轿车追尾2死2伤,醉驾负全责是否有法律依据?

2016-11-16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轿车追尾2死2伤,醉驾负全责是否有法律依据?


醉酒驾驶法律责任纠纷资讯回放:


参与救援的消防官兵介绍,事发地点在吉安县凤凰镇105国道新塘山路口,接到报警后,吉安县消防大队出动1辆消防车,7名消防官兵赶赴现场处置。消防官兵到达现场后发现,一辆本地牌照的黑色本田小轿车紧紧贴着一辆陕西牌照的搅拌车尾部,本田轿车前半部分已经严重损坏变形,车内主驾驶位和主驾驶位后方座位分别有一男一女被困,浑身血肉模糊,遗憾的是两人均已无生命体征。


为将被困人员移出,消防官兵使用液压剪将轿车左后门剪开后,将女子遗体移出车内。而男子遗体下半身则被搅拌车和小轿车紧紧压住,在利用吊车将搅拌车吊起与本田车分离后,1时40分,消防官兵才将男子移出。


据搅拌车司机张某讲述,当时他开着搅拌车从新塘山路口穿过往泰和方向行驶车道到达对面往吉安方向的车道,搅拌车大半个车身已经进入了往吉安方向车道,只有尾部还没完全拐过去,就只听“哐当”一声巨响,从吉安方向开往泰和方向的黑色本田小车就撞上了搅拌车,“当时本田轿车车速非常快”。


此次事故造成2人死亡,2人受伤,伤者已在消防官兵到达前被120救护车送往医院救治。据参加救援的人员讲述,现场能够闻到一股酒味。目前,具体事故原因还有待交警部门进一步调查。


醉酒驾驶法律责任纠纷案例分析:


确定当事人在事故中责任大小的决定因素有二:第一是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大小;第二是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举例来说,一个行人因失恋夜间攀爬进入高速公路,被一醉酒驾车者撞死,那么本次事故中,行人违规进入高速公路是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在事故中起主要作用的,视为严重过错,一般负事故主要以上责任;而本次事故的机动车驾驶人的醉驾行为与本次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因此最多承担次要责任。


同时,根据《上海市公安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存在无证、酒后、吸食毒品后等不适宜驾驶机动车的情形而驾驶机动车的;可加重一档责任,但最高不得调整为全部责任。对于该条规定应该理解为:如果醉驾者对于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不是主要的,那么可以把醉酒者的事故责任加重一档,即从次要责任调整为同等责任,同等责任调整为主要责任,但是,如果本该是主要责任,则不能调整为全部责任。


以下是上海市公安局判断事故中行为是否负主要以上责任的认定规则,详列如下: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在事故中起主要作用的,视为严重过错,一般负事故主要以上责任:


1、违反信号灯、闯单行道,与享有通行权一方发生事故的;


2、违反让行规定,与优先通行一方发生事故的;


3、违反右侧通行规定,与本车道顺向通行一方发生事故的;


4、违反各行其道规定,与本车道内通行一方发生事故的;


5、违反借道通行规定,与本车道内通行一方发生事故的;


6、同向行驶时,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发生追尾事故的;


7、从居(村)民小区、弄堂、企事业单位以及从道路以外的便道、通道驶入道路时未遵守让行规定诱发事故的;


8、醉酒、吸食毒品、疲劳或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致车辆失控诱发事故的;


9、溜车或未确认车后安全倒车诱发事故的;


10、明知发生事故,驾车或弃车逃离现场的。


(二)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在事故中起主要作用的,视为严重过错,一般负事故主要以上责任:


1、与机动车负主要以上责任[第一条第(一)款1-7项]类同的行为;


2、进入高速公路、全封闭道路诱发事故的;


3、通过无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时与行人发生事故的;


4、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诱发事故的;


5、转弯未伸手示意或未顾及后车安全诱发事故的;


6、后车超越前车时,未与前车保持安全横距诱发事故的;


7、因酒醉原因诱发事故的。


(三)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在事故中起主要作用的,视为严重过错,一般负事故主要以上责任:


1、进入高速公路、全封闭道路诱发事故的;


2、信号灯禁行时,横过道路诱发事故的;


3、翻、跨、钻隔离设施诱发事故的;


4、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在没有人行横道、过街设施的路段,在车辆临近时(紧急刹车无法避免事故的情况),急穿马路或中途倒退折返诱发事故的;


5、夜间在车行道躺卧诱发事故的;


6、嬉闹、玩耍、突然闯入车行道诱发事故的;


7、攀爬车辆诱发事故的。


(四)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在事故中起主要作用的,视为严重过错,一般负事故主要以上责任:


1、行车途中跳车,或将身体伸出车外诱发事故的;


2、行车途中干扰驾驶造成车辆失控发生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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