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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相约殉情,相约自杀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2016-11-16

相约自杀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如果自杀一方居于作为义务人的地位,在与自己相约自杀且已实施自杀行为的对方有抢救希望的情况下,不予履行作为义务,则应追究行为人的故意杀人罪责。

情侣相约殉情,相约自杀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相约自杀法律责任纠纷资讯回放:


恋爱遭家人反对多次争吵


被告人彭某达,现年25岁,广东揭阳籍。检方指控显示,彭某达与被害人徐某系2015年相识,并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


不过两人的关系遭到了徐某家人的反对,徐某的家人还给徐某介绍了相亲对象。这引起彭某达的不满,彭某达多次在短信和QQ聊天记录中表露出要杀死徐某的意思。


事发的2015年11月5日上午,彭某达前往徐某位于深圳市坪山新区的家中,想把两人的感情问题说清楚。


检方在起诉书中描述称,两人因此发生争吵,还有肢体接触。这一冲突被徐某的家人发现,两人遂离开,去到彭某达位于龙岗区坪地街道的住处。


检方的指控显示,在这一阶段,两人并未有冲突。但此后一系列随机事件,最终导致惨案发生。


公园僻静处相约殉情自杀


当天下午两点多,两人一同出门,在坪地街道闲逛,走到坪地公园时,彭某达捡到了一把黑色匕首。这把匕首成为两人自杀的器具,也成为彭某达作案的工具。


检方指控称,两人在公园山上一僻静处,相约殉情自杀。彭某达拿出了早前捡到的匕首,割了自己的手腕和喉咙等部位。徐某接过匕首,也割向自己的手腕和喉咙等部位。


检方描述称,徐某所割伤口较浅,彭某达在看到徐某承受痛苦之时,便用匕首在徐某的脖子上割了一刀。徐某不久死亡。


男孩苏醒后回家自首


检方描述称,彭某达自述当时也陷入到昏迷。直至5天之后,即2015年11月10日凌晨2时30分,彭某达竟又苏醒,下山返回家中,被其父亲带到派出所投案。


警方接报后在山上找到徐某尸体,当时尸体腐败严重。法医鉴定显示,徐某符合锐器切割颈部大出血死亡。


相约自杀法律责任纠纷案例分析:


相约自杀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相约自杀案件中,若自杀者均自杀身死,则不追究也无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这一点无任何争议。当若其中有的自杀身死,有的自杀未死,对此应作具体分析。


所谓相约自杀,是指二人以上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相约自杀常见的案件中有以下几种情形:


1、如果相约自杀,其中一方受嘱先杀死对方,继而自杀未逞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是量刑时可以从宽处罚。


这种案件实质上符合受嘱托杀人的性质。尽管我国刑法对受嘱托杀人的行为无明确规定,但按照刑法界的通说,这种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性质,应以故意杀人罪定性。因为主观上行为人具有以自己的行为直接剥夺对方生命的认识个意图;客观上实施了直接剥夺对方生命的行为。但在量刑时应考虑到这种案件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要比普通杀人案件小的多,因而在处罚上应于酌情从宽掌握,一般可在故意杀人罪法条“情节较轻”的档次处理。


2、如果是相约的双方,一方教唆对方自杀,同时表示一同自杀。在共同自杀时,被教唆者自杀身亡,而教唆者自杀未逞的,对教唆者应按教唆自杀处理,定故意杀人罪,但这种情况同只教唆他人自杀而自己并不自杀的情况有所不同。如果一方为另一方自杀提供条件,例如提供毒药,他方利用此条件自杀死亡,而提供条件的一方自杀未逞,对提供条件的一方按帮助自杀处理,但可以比一般帮助自杀者处罚更宽一些,一般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为宜。


3、如果相约对方各自实施自杀行为,其中一方死亡,另一方自杀未逞,未逞一方不负刑事责任,不能认定未逞一方犯有故意杀人罪。当然,未逞一方如有教唆、帮助死亡一方自杀的行为,应另当别论。另外,如果双方相约自杀,在一方实施自杀行为之后,另一方反悔放生思想变化而不实施自杀行为,对实施自杀的一方有作为义务和作为能力、故意不予抢救或阻拦抢救而致其死亡的,对未实施自杀的人,亦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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