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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刹车摔成骨折,地铁内摔伤如何赔偿?

2016-11-16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这是一个损害赔偿案件,损害赔偿案件主要是看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关系。

急刹车摔成骨折,地铁内摔伤如何赔偿?


●地铁内摔伤法律责任纠纷资讯回放:


遭遇


女子乘地铁被摔成颅底骨折


27岁的芳芳是北京一家公司的职员,她像许多上班族一样,每天乘坐地铁上下班。


芳芳的遭遇发生在去年的1月14日。当天早8点左右,芳芳像往常一样乘坐地铁2号线。当列车行至东直门至雍和宫区间时,因信号故障,列车紧急制动,站立着的芳芳摔了出去。事后,芳芳被诊断为颅底骨折,住院半个多月。


去年11月份,芳芳做了伤残鉴定,结论为10级伤残。因此事导致自己伤残,这让还未结婚的芳芳很是担心,家人曾带芳芳到北京安定医院就诊,该院出具的病假证明书上写明,病人处于抑郁状态。


因对赔偿协商未果,芳芳将地铁三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24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失费为5万元。


一审


地铁公司被判承担九成责任


东城法院一审开庭时,地铁三公司提供了事发时的监控录像。录像显示,芳芳站立在车厢中,低头双手握手机,未扶列车内的扶手。


地铁方认为,列车车厢内贴有安全提示,也循环播放注意安全的广播,他们已经尽到了提示和管理义务。而芳芳作为成年人自身应有注意义务,其自身有重大过错,“只同意赔偿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芳芳乘坐地铁列车时,因列车紧急制动而摔倒受伤,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芳芳作为成年人,在乘坐地铁列车时应尽到相应的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乘车时未握扶手,未尽到注意义务,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最终认定被告应承担百分之九十的责任。


对于原告出具的因抑郁产生的医疗费票据,法院认为,被告地铁列车紧急制动不能必然导致原告抑郁的状态,该部分的医疗费用不是因摔伤所致,法院对此不予认可。


东城法院一审判决地铁三公司赔偿芳芳各项费用共计11.7万元,其中精神损失费5000元。


庭审


乘客被指未握车内扶手


一审判决后,被告地铁三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昨天上午,该案二审在市二中院开庭审理。芳芳本人没有到庭,其父亲和代替人出庭应诉。


“一审认定我们承担九成责任不合理”,地铁三分公司表示,应对承担的责任比例改判,另外公司不同意赔偿精神抚慰金,“芳芳作为一个成年人,应该能够预见到紧急刹车这样的情况发生”。


地铁方还再次强调,通过监控录像显示,芳芳自从上地铁后一直双手玩手机,没有握扶手。因此地铁方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而且一审法院已经判决伤残赔偿金了,精神损失已经包含在里面,不应该再赔偿精神损失费。


对此,芳芳的父亲表示,女儿乘坐地铁时,因为列车紧急制动导致受伤,女儿是没有责任的,一审法院应该判决地铁方承担全部责任,但是一审法院判决对方承担九成责任。一审精神损失费5000元,是在法院的调解下,他们认可了,“但现在地铁公司认为不应赔偿精神损失,我们不认可”。


地铁内摔伤法律责任纠纷案例分析:


公共交通发生人身损害的差不多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自身疾病造成的;二是因承运人的原因导致损害的发生;三是因第三人原因导致乘客人身损害。在后两种情况下,地铁公司要依据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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