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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遇假警察诈骗,诈骗未遂怎么判刑?

2016-11-16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根据该规定,诈骗未遂行为必须要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诈骗(未遂)罪。

老太遇假警察诈骗,诈骗未遂怎么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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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太,我是派出所警察……”“我不认识你,我不要你管。”“你看,这是我的警官证。”“我不认识字,再说,我们家楼下办证点10块钱什么证都能办,我怎么知道你那是不是真的。”“那你看我穿着警服,总不会有假吧?”“我们家小区保安都穿这衣服。”


就在这时,老太太的手机响了,她避开众人,小心翼翼地躲在一边接听。从老太太接听手机时非常谨慎、畏惧的态度来看,民警推断她可能遇到冒充公检法的诈骗分子。李警官悄悄把银行职员叫到一旁吩咐了几句。


挂了电话后,老太太更加着急地要求汇款。按照民警指点,银行职员给老太太一张汇款单填写。不识字的老太太只得求助职员帮忙,“老太太,你得提供一个对方的电话,这样钱到了后,他才能收到短信通知。”在银行职员帮助下,警方获得对方的账户和电话。“这个电话号码一看就是通过改号软件改过的,冒充公安局。”民警确定老太太遇到的诈骗类型,也知道此类诈骗的套路,剩下的就是见招拆招了。


“老太太,你这钱是不是要汇到一个指定的安全账户里?”“哎,你怎么知道的?”“对方是不是还说你涉嫌犯罪?请你协助调查?”“是啊,是啊!我是冤枉的!”“我有一个办法可以证明你的清白!你把身份证给我。”


老太太半信半疑地拿出身份证。民警将老太太的身份信息输入随身携带的警务通查询,“你看,我这个是全国联网的公安查询系统,这是你,对吧,里面没有犯罪记录。你是清白的!”


“对对对,可是那个警察说我什么……”“因为他是假警察,我才是真警察,假警察想骗你的钱,真警察不会要你的钱。”民警随即让银行职员拿来了一张《通讯网络诈骗宣传册》翻到第24条:“冒充公检法诈骗”。一字一句地读给老太太听。


这下老太太彻底相信了,她心有余悸地说:“差一点,我连棺材本都给骗走了,这24万可是我一辈子的积蓄啊!”


李警官说,在各类通讯网络诈骗中,冒充公检法的诈骗是诈骗数额相对比较高的,基本都会要求被害人拿出毕生积蓄。而且迷惑性很强,一些缺乏防范知识的中老年人尤其容易被洗脑。有些嫌疑人为了不给被害人缓冲的时间或者被他人阻止的机会,甚至会以“隔离审查”的名义要求被害人一个人到宾馆开个房间,汇款之前不许与任何人联系。更有甚者,会要求被害人在汇款之前不许挂电话,完全控制嫌疑人的意识和行为。希望大家牢记,警方绝对不会通过电话办案,也不存在什么安全账户。


电信诈骗法律责任纠纷案例分析:


对于诈骗罪如何处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做了具体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但对于诈骗(未遂)罪如何量刑,刑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因此也成为目前司法实践中争议最大的一个问题。总体来讲,有三个方面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对于诈骗(未遂)罪应当按照其涉及的犯罪数额在与既遂犯罪数额相应的刑罚幅度内确定刑罚,再按照犯罪未遂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的原则确定刑罚;第二种观点认为,对于诈骗(未遂)犯罪进行量刑,符合“情节严重”情形的,在与既遂犯罪“数额较大”,也就是一般犯罪情节的刑罚幅度内确定刑罚;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在与既遂犯罪“情节严重”的刑罚幅度内确定刑罚。以高某保险诈骗案为例:高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考虑到保险公司对于驾驶员醉酒驾车有拒绝赔偿的规定,为了得到保险赔偿,高某找到其朋友张某,要求张某以驾驶员的名义向公安机关和保险公司报案,公安机关和保险公司出现场后,也认定了张某驾驶车辆肇事的事实,在理赔过程中,尚未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时,保险公司发现高某和张某具有保险诈骗的嫌疑,后向公安机关报警。归案后,高某和张某供述了企图诈骗10万元保险金的犯罪事实。对于高某和张某量刑时,就应当直接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幅度内量刑,并在此档次内确定相应的罚金。而不应该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确定刑罚,再依照犯罪未遂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的原则确定刑罚。还是以此案为例,如果高某和张某企图诈骗的保险金为100万元,则直接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直接确定刑罚。第三种观点认为,对于诈骗(未遂)犯罪进行量刑,符合“情节严重”情形的,在与既遂犯罪“数额较大”,也就是一般犯罪情节的刑罚幅度内确定刑罚;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在与既遂犯罪“情节严重”的刑罚幅度内确定刑罚。再按照犯罪未遂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的原则确定刑罚。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违反了《诈骗罪解释》的相关规定。按照诈骗罪(既遂)的社会危害程度,诈骗罪分为一般情节(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三个档次,相对应,对于诈骗罪的处罚也分为三个档次,分别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而按照《诈骗罪解释》的规定,诈骗未遂,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才能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对于诈骗未遂犯罪,只有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两种情形。情节严重作为刑事责任追究的一个基本标准,情节特别严重作为刑罚加重的一个条件。很显然,在没有刑法明确规定的前提下,与此相对应的也只有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两个刑罚档次。因此,对于诈骗未遂罪,只能在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幅度内量刑。犯罪未遂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是刑法的一个原则性规定,在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适用该项原则是没有问题的,但如果有特别规定,则应优先适用特别规定。既然司法解释对于诈骗未遂犯罪做了特别规定,则应具体适用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不应再适用原则性规定。第一种观点不符合罪行相适应的原则,也没有法律依据。第三种观点认为既然是诈骗未遂就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为犯罪未遂的社会危害性相对的要小于犯罪既遂。但《诈骗罪解释》在将诈骗未遂行为确定为犯罪时,已经充分的考虑到诈骗未遂的社会危害性相对于诈骗既遂要轻,所以才把诈骗未遂情节严重作为定罪处罚的一个标准,如果再对诈骗未遂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实际上就是再次对该犯罪行为进行从轻处罚,对同一犯罪情节进行了重复评价,这种观点没有理论依据。


诈骗罪有既遂、又有未遂的处理


根据《诈骗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诈骗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根据该条规定,对于同一诈骗行为,同时存在既遂和未遂的,不能并罚,只能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之所以如此规定,是考虑到无论是诈骗既遂还是诈骗未遂,都属于诈骗罪,不是两个罪,不适用“数罪并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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