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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爱不成砍杀四人被判死刑 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2016-11-17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

  求爱不成砍杀四人被判死刑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纠纷资讯回放:


  济南中院官方微信消息,2016年11月16日,济南中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贾安宝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贾安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贾安宝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华经济损失丧葬费共计人民币116394元。


  被告人贾安宝在庭审现场。经法庭审理查明:1992年被告人贾安宝与被害人宋某海、赵某珍之女宋某华谈恋爱,因宋某海、赵某珍的极力反对,宋某华与贾安宝分手,分手后被告人贾安宝数次到宋某海家无理纠缠、谩骂。1993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贾安宝又去宋某海家纠缠并与宋某海发生肢体冲突,贾安宝的头被宋某海打破,遂怀恨在心、伺机报复。1994年5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贾安宝携带一把铡刀翻墙进入济南市历城区郭店镇唐冶南村宋某海家中,用铡刀先后朝被害人宋某海、赵某珍的头部、颈部等部位连砍数刀,致二人死亡。后又进入宋某海的女儿被害人宋某英、宋某军的卧室,朝两人头部等部位连砍数刀致二人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贾安宝潜逃至河南省伊川县,2015年11月17日,公安部门在排查可疑人员时将贾安宝控制,同年11月22日将其移交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分局。被告人贾安宝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安宝采取暴力手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四人死亡,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安宝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贾安宝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但被告人贾安宝杀人手段极其残忍、犯罪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应依法严惩。其辩护人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最终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纠纷案例分析:


  故意杀人罪名(刑法第232条),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的前提。


  (二)客观要件


  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以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


  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正当防卫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对所谓的“安乐死”,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当然,量刑时可适用从轻或减轻的规定。


  第三,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


  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可以将故意杀人罪的行为大致划分为以下几种:


  第一种,谋财型杀人案件:指作案人为非法获取公私财物而实施杀人的犯罪案件。这类案件包括抢劫杀人案件、盗窃杀人案件、谋财害命案件等。


  第二种,复仇型杀人案件:指作案人为了发泄内心的积怨而实施杀人的案件。包括私仇报复杀人案件、报复社会杀人案件等。


  第三种,情欲型杀人案件:指作案人为了满足个人性欲或感情纠葛引发矛盾而实施杀人的犯罪事件。包括强奸杀人案件、奸情杀人案件、恋爱婚姻纠纷杀人案件、性变态杀人案件等。


  第四种,遗弃型杀人案件:指因各种原因负有某种业务的人员,为了推卸责任、减轻负担,杀害义务对象的犯罪案件。包括将子女遗弃在荒无人烟的地方导致饿死等案件。


  第五种,迷信型杀人案件:指当事人基于封建迷信思想,为治病求寿、得道升天而采用各种手段致人死亡的刑事案件。


  第六种,寻衅斗殴型杀人案件:指违法犯罪团伙成员为了逞凶称霸或为了各种利益,在寻衅滋事或互相斗殴过程中致人死亡的犯罪事件。


  第七种,其他类型杀人案件:有精神病杀人案件、激情杀人案件因各种原因导致受害人死亡的案件等。


  (三)主体要件


  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身份的犯罪主体。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故意杀人罪的行为主体包括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故意杀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和错综复杂的。常见的如报复、图财、奸情、拒捕、义愤、气愤、失恋、流氓动机等。动机可以反映杀人者主观恶性的不同程度,对正确量刑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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