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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未同居彩礼应返还吗?

2016-11-17

  导读:婚后未同居彩礼应返还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案情介绍:

  马女士婚后三日便跟丈夫曹某分居,半年后,她起诉离婚,曹某同意离婚但要求马女士返还彩礼。近日,顺义法院审结此案,双方的诉讼请求均得到了支持。

  马女士称,他们婚后双方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为解除精神痛苦,请法院判令离婚。曹某同意离婚,但是要求婚前的彩礼钱应返还。

  法院审理认为,他们对于离婚达成合意。因他们婚后一直未共同生活,按法律规定,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没共同生活的,一方请求返还给付彩礼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故判决马女士与曹某离婚,马女士返还曹某彩礼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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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彩礼是什么?

  彩礼是旧时婚礼程序之一,又称财礼、聘礼、聘财等。 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

  在现代,有些地方习把彩礼俗称为纳征,征是成功的意思,即送彩礼之后,婚约正式缔结,一般不得反悔。若有反悔时,若女方反悔,彩礼要退还男方的;若男方反悔,则彩礼一般不退。

  在买卖婚姻中,彩礼表示女子的身价,有的地区和民族直称为身价礼。

  男方家向女方家送彩礼的多少,要由女方家的要求和男方家的经济状况而定。

  二、哪些属于彩礼的范围?

  《解释二》虽然明确规定了彩礼返还,但对彩礼范围未予明确。除了金钱之外,实物是否也可纳入彩礼的范围?金钱与实物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性质相同,均 可以成为彩礼,具体在认定时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客观案情进行认定。如果当地有彩礼给付的习俗,且给付的金钱数额较大,或者给付的实物价值较 高,均可以认定为彩礼。至于达到多大的数额或者多高的价值,由人民法院结合各地的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酌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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