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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非亲生 男子离婚要求返还彩礼

2016-11-17

  导读:在部分地区,男女青年在恋爱、结婚的过程中,至今仍流传着一方(主要是男方)送给另一方(主要是女方)一定价值的财物和现金的习俗,俗称送彩礼。彩礼虽然有可能增进男女双方的感情,但并不能使双方的关系保险可靠、“一锤定音”,有的恋人在收受了彩礼后,甚至结了婚仍会与对方分道扬镳。重庆一男子因女儿非亲生,怒告妻子离婚,并要求返还5万元彩礼,以及妻子赔偿其精神损失。

  案情背景 女儿非亲生 男子离婚要求返还彩礼

  2011年,黄先生认识了小琳,11月8日,黄先生的父亲给小琳的银行账户上转去了5万元作为“彩礼”。12月13日,黄先生、小琳登记结婚。就在结婚的当天,小琳告诉黄先生自己怀孕了。第二年8月23日小琳生下了女儿。2012年底,受黄先生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报告,孩子与黄先生之间没有血缘关系。随后,黄先生将小琳告上了法院,要求与小琳离婚,并由小琳返还彩礼、赔偿损失。

  本案焦点:

  彩礼是否应当返还,又当返还多少?精神抚慰金究竟如何认定?生小孩的医疗费用是否应当分担?针对本案的焦点问题,重庆市二中法院逐一进行了评判。

  法院判决 5万彩礼全部返还 前妻赔偿精神损失费

  经受理黄先生与小琳离婚案件的法院调查,最后,法院判决小琳返还黄先生5万元彩礼。

  此外,小琳生育女儿小黄,黄先生认为是自己的亲生女,并对其尽到了相应的抚养义务,但经鉴定,黄先生与小黄不存在亲子关系,由此给黄先生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结合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认定小琳赔偿黄先生精神抚慰金1万元;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生育小黄支付的医疗费应当认定为是双方当事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予以支持,由于孩子生育费用9656.23元由黄先生父母支付,小琳应向黄先生支付的医疗费4828.12元。

  法理分析 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离婚可要求返还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如果婚姻当事人一方给付了另一方彩礼,在以下情况下当事人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双方没有登记结婚手续的;

  (2)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没有在一起生活的;

  (3)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经法院调查发现,黄先生在与小琳结婚前按照当地风俗,给付小琳5万元彩礼。但黄先生一直与父母居住在一起,无房屋居住,且无固定职业,生活较为困难,法院认为小琳应将5万元彩礼全部予以返还。

  按民间通常的做法,如果是因为男方的过错导致婚约解除,或由男方主动提出解除婚约,则女方一般不予返还或者部分返还彩礼;而如果是女方的原因提出解约,则女方应全额返还。

  实际上,这种民间规则也得到了当事人的习惯性认可,而法律的相关规定却并不完全与这种民间认可重合。现实中,有很多彩礼返还案件,女方并无过错,有的确属男方始乱终弃,见异思迁,但男方也理直气壮要求依法返还彩礼;再有就是人格尊严的问题,负责审理本案的法官说,虽说男女平等,但在彩礼返还案件中,女方名誉受损的情况比比皆是,而返还规则也没有涉及关于精神损失层面的问题,事实上,女方也很难通过其他途径得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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