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中国改革开放以后,结婚彩礼钱,一词跃然于中国社会婚姻风俗中,在20世纪70年代末,结婚彩礼钱主要花费区域是有四大件之称的自行车、缝纫机、收音机和手表,后人沿用四大件之说,表达结婚彩礼钱的内涵。
什么是结婚彩礼钱?
传统意义上的结婚彩礼钱,指新郎一方购买婚房,家具,婚后生活用品,以及各种婚礼仪式花费的钱财。新中国成立后,提倡结婚不讲财,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结婚彩礼钱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成淡化状态。中国改革开放以后,婚姻作为中国人的头等大事,结婚彩礼钱逐渐被中国老百姓重视,受西方婚姻文化的影响,结婚彩礼钱由新郎单人承担改变为新郎和新娘共同承担,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受之影响,提出: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中国法律关于结婚彩礼钱的规定
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父母或他人违背男女双方或一方意愿而强迫包办婚姻和以索取财物为目的,违反男女双方或一方意愿而强迫结婚的买卖婚姻,一方要求离婚的,如果婚后双方没有建立起感情,应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意见》第17条的规定:属于包办买卖婚姻所得的财物,离婚时原则上依法收缴。
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