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结婚送彩礼,大家都很熟悉,可彩礼这个词是怎么来的,彩礼在我国经历了哪些演变,应该怎样正确地处理彩礼这个问题呢?
让我们先从老祖宗那时候说起。一些古书中说:“伏羲氏制嫁娶,以俪皮为礼。”就是说,在我国远古的氏族社会中,男子娶妻,要送两张鹿皮做礼物,这大概是我国最早的彩礼了。为什么用鹿皮做彩礼呢?因为鹿皮是一种美丽的皮毛,既象征吉庆,又是原始社会时的衣着之物。用两张,取成双成对之意,后来称夫妇为“伉俪”,就是从“以俪皮为礼”而来。我国至今在一些地方还有送衣物作彩礼的习俗,应该说,是从我们祖先时沿袭下来的。
最早的鹿皮彩礼大约也有两种含义,一是把它作为结婚证物的意思,一是带有买卖婚姻的性质。
当时男子多从事狩猎,多余的禽兽皮毛就成了私有财产,可以用它进行各种交易,大约拿两张鹿皮就可以交换一名妇女做自己的妻子。这是父系氏族社会中妇女地位低下的一种表现,也是我国最早的买卖婚姻的成婚条件。当时,只是一种习俗,并未形成礼制。“以俪皮为礼”的“礼”,不过是后世的封建学者以他们的伦理观去说明这种婚姻现象的用语。
彩礼这个词,直接来源于三千年前西周时期的“采择之礼”,古代采与彩二字通用,彩礼是由“采择之礼”简化演变而来,此外与当时彩礼内容有关。那时建立婚姻关系的第一个程序叫“纳采”,就是由男方向女家献“采择之礼”,表示求婚之意。如果女家不接受“采择之礼”,这个婚姻关系就不能成立,如果女家接受了,这个婚姻关系就开始成立,但要正式成婚,还要再送一次采礼,这个程序叫“纳征”。后世把这个仪式叫作“下定”、“过定”,所以称“定”,就是正式订立婚姻关系。由于彩礼是古代男方聘妇的礼物,所以也叫聘礼、聘财。“聘,则为妻。”封建社会时,一旦女方接受了聘礼,她就属于男方了,不得悔改,不然就触犯法律。这种已聘而未婚之妻,古称“聘妻”,如她在接受聘礼之后死亡,虽未与男方正式结婚,也算作男方家里人,死后要埋在男方家族墓地之中。可见在古代,彩礼是件非同小可的事情。
随着社会的发展,彩礼也不断演变,大约西周时,随纺织手工业的发展,彩礼就用丝帛和雁了。雁不但羽毛美丽,而且是一种不离伙伴的候鸟,它是爱情坚贞的象征。所以,从天子到庶民,都用它作为求婚的礼品。至于封建学者说什么“夫为阳”,“妇为阴”,雁顺阴阳往来,按时往暖和的地方飞,象征着“妇(阴)随夫(阳)”之意,这就把流行的习俗用封建思想曲解了。当时有颜色的丝帛叫“币”,后称“綵”,是当时通行的礼品,彩礼即“綵礼”,是直接由此而来,所以,现在有人仍然把彩礼写作“綵礼”。后来彩礼多送彩色丝绸,近代送彩礼也多用红丝带束扎,大约均源自西周。当时,彩礼已有等级区别了:庶民只能用五两黑色的丝;卿大夫用黑中带红和浅红色的两种丝加鹿皮;诸候、天子还要加上玉器,天子的彩礼用的玉器要比诸候的大。这样一分等级,就开彩礼以多、以重为荣的先河了。
战国以后,由于商品和货币经济发达,男方要娶妇,就要交付相当数量的聘金作彩礼了。由于当时社会分成等级,最高的聘金要算娶皇后了,西汉时的礼制上规定需黄金两万斤。王莽做皇帝,更加排场,用了黄金三万斤作聘金,此外还送了许多车马、奴婢、杂帛、珍宝等彩礼,娶了一位姓史的女子做皇后。这位皇后,真可以说是“高价姑娘”了。直到封建末世,光绪皇帝娶皇后,还用了黄金四千多两,白银四百八十多万两,这个婚姻也可以说是一宗大买卖了。近代在民间,彩礼也多用钱财。据《中华全国风俗志》载,奉天(沈阳)男子娶妻,先要送给女方一定数量的金银和一对耳环,作为“小定”,到了“大定”,要按女方的年龄送银子,女子一岁,银一两,如二十岁就要二十两银子。这种彩礼,明显地变成妇女的身价费了,而女子既然是被男方用钱买来做妻子的,从此便成了男方的私有财产。建立在这种基础上的婚姻家庭关系,自然无男女平等可言。而为了彩礼多少,两个亲家发生争吵甚至打官司,也历来多有。更严重的是,在古代就有因彩礼而欠债受罚者。大家都知道牛郎与织女的故事吧,你知道他们为什么一年只能见一次面吗?这是送彩礼造成的。《荆楚岁时记》中说:牛郎要织女,向天帝借二万钱下聘,因久欠不还,天帝大怒,把牛郎赶在营室中,每年只让他与织女见一面。这虽是神话,但也反映了当时的现实生活呢。
新中国成立,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这是实现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所必须的。但是,由于千百年来的旧习俗的影响,有的女方仍向男方索取一定数量的钱财彩礼作为结婚条件,甚至也还有极少数以女子年龄、体重计算彩礼钱数的。这些都是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精神的,而且对妇女本身也是一种污辱。据报载:有的男子为了筹办彩礼而到处借债,甚至个别人因此行窃、抢劫而未入洞房先进班房。这种情况不但对于男方,对于女方又有什么好处呢?
当然,作为建立婚姻关系的一种证物,男女双方恋爱成熟,婚前互赠(而不只是男方赠送)一点礼品,这是完全可以的。这才是在今天男女平等的婚姻关系下彩礼的真正含义。这种彩礼自然要量力而行,不应成为男女任何一方的经济负担。而且,彩礼已不再是成立婚姻关系的必要条件,不送,也是可以的。至于彩电、沙发等婚后家庭生活用品,那不应作为彩礼由一方索取,而应由男女双方在婚前和婚后根据需要与可能共同逐渐置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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