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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殴打医务人员,扰乱单位秩序怎么处罚?

2016-11-17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扰乱单位秩序是指,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民警殴打医务人员,扰乱单位秩序怎么处罚?


扰乱单位秩序法律责任纠纷资讯回放:


15日晚10时许,中南大学湘雅医院官方网站发文称,当天下午,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公安分局韭菜园派出所民警李某(未着警服)陪同一男子来到湘雅医院,在未表明身份的情况下,指责医院拒收病人。两名医院工作人员多次向李某解释,医院暂时无空余床位、无法加床因而没法收治病人,建议其考虑其他医院,李某仍然不听劝阻,在医院吵闹,指责医院拒收病人,并称医疗服务是交易行为。


因怀疑李某并非患者家属而是职业医闹,医院工作人员黄某询问其身份,并出示了医院工作证件给李某看。李某掏出手机对医院工作人员进行拍照摄像,黄某表示拒绝并告知李某,其行为侵害公民肖像权。


在没有任何肢体接触的情况下,李某突然用手掐住黄某颈部、挥拳头猛击黄某头部并用膝盖撞击其腹部,致黄某颈部多处瘀伤、吞咽困难。在医院保安到来劝阻时,李某对两名保安拳脚相加,致一名保安眼部受伤血肿,另一名保安胯部受伤。


随即,医院人员报警,在派出所辅警到来后,李某辱骂辅警,并表明自己的警察身份。在派出所辅警的劝说下,李某至医院投诉接待中心。湘雅医院医务部相关负责人说:“李某的妹妹是一名产妇,希望入住医院产科,但是目前医院产科床位已满。”


李某要求(病人)按危重孕妇处理,医院投诉接待人员潘某告知其病情并不符合相应条件和流程后,李某辱骂接待人员,并扬言“信不信老子一枪崩了你”等进行威胁恐吓。


16日早上,芙蓉区公安分局相关领导到湘雅医院看望慰问受到威胁、伤害的医务工作者和保安,并向他们致歉。据湘雅医院党委宣传办透露,受伤人员目前没有大碍,仍正常工作。


扰乱单位秩序法律责任纠纷案例分析:


扰乱单位秩序行为表现为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影响工作、生、营业、医疗、教学、科研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行为人往往企图通过实施这种行为给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施加压力,制造事端,以实现自己的不合理要求或者发泄不满情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下以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一般是指多次扰乱单位秩序或者造成较大影响、较严重后果的情形。对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扰乱单位秩序行为中起组织、策划作用的主要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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