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殉职不认定工伤,抢救超过48小时算不算工伤?

2016-11-18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在最初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并没有关于“48小时”的规定,后来增加了这一条,其立法的初衷是尽可能地保障劳动者的权益。而且,值得注意的是,这个48小时是从进入医院开始计算,而不是从发病时开始计算。

殉职不认定工伤,抢救超过48小时算不算工伤?


工伤认定法律责任纠纷资讯回放:


法律无情?


家属质疑:


难道我们该提前放弃抢救?


家属在抢救亲人时,


一定是要求全力抢救,


不可能考虑超时算不算工伤的问题。


今年59岁的杜文良是四川乐山市草堂高中的一名职工,负责管理学校食堂。9月23日下午6时许,杜文良带领工人卖完晚餐后,正和工人一起收拾餐桌,突然腿软昏迷、全身出汗并大小便失禁。


据一位食堂工人介绍,当时拨打了120后,救护车很快到达,杜文良被抬上车后,医生庚即对其使用呼吸机维持呼吸送到乐山市中区人民医院。经诊断,杜文良脑干、小脑出血,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伴意识障碍、光反应消失。虽然被告知救治希望不大,但家人仍不放弃。当晚8时许,杜文良被转到了乐山市人民医院继续抢救。遗憾的是,9月26日5时许,在抢救56个小时后,杜文良去世。


10月8日,杜女士准备了相关材料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期间,杜女士咨询律师后得知,其父亲的情况可能无法认定为工伤。不过,杜女士并未放弃,她从网上找了两例用呼吸机延迟抢救时间超48小时被法院认定为工伤的判决,交到了人社部门。


11月16日下午,杜女士拿到了乐山市人社局出具的决定书: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其依据正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而杜文良在医院抢救了56小时。杜女士提出质疑:“难道因为要认定工伤,就要求家属在48小时内放弃抢救吗?”


对此,乐山市人社局相关科室负责人介绍说,“48小时之内”是硬性规定,这是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来办。如果说要放宽,既无依据,也怕没有止境。无论是48小时、72小时,总会有人因抢救时间超过这一时段,而无法被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法律责任纠纷案例分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有专家表示,工伤认定的关键不应是时间,而是造成死亡的致害因素是什么。只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与工作时间或强度有一定的关联,则不论抢救的时间是多长,都应将其视同工伤。


工伤认定“48小时之限”引发的争议也曾引起全国人大代表的关注。2014年全国两会,全国人大代表秦福荣在《关于取消工伤认定48小时之限的建议》中提出:“取消48小时的限制,将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伤残的都按工伤对待。”


司法界的观点似乎并不如此激烈。记者检索发现,2015年4月,江西省赣州市中级法院法官温金来、蒋桥生在《人民法院报》发表题为《“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的理解与适用》一文。


该文认为,如果在48小时之内病人已出现心跳停止或脑死亡或呼吸停止等症状,经过医院诊断确定没有继续存活的可能,用人单位或家属强烈要求继续抢救超过48小时的,应可以认定为工伤;如果在48小时之内病人并未出现心跳停止或脑死亡或呼吸停止等症状,经过医院诊断也不能确定是否有继续存活的可能,用人单位或家属坚持要继续抢救超过48小时,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也是在48小时之外,则不应认定为工伤。


从《工伤保险条例》立法初衷来看,是为了保护劳动者权益。在行政单位无法举证出脑死亡不等于死亡,脑死亡不可以作为工伤判定标准的情况下,法院应遵从《工伤保险条例》立法初衷,稍偏向劳动者一点,作出有利于劳动者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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