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炸鸡店取名恶俗,商标使用不规范如何处罚?

2016-11-18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成都市招牌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招牌内容原则上限于工商部门或主管部门登记、核准的单位(商家)名称、字号、商号、标识或经批准的规范化简称。招牌使用的文字、商标、图案应准确规范。

  炸鸡店取名恶俗,商标使用不规范如何处罚?


  ●商标使用不规范法律责任纠纷资讯回放:


  业内人士


  这样的恶俗是套路


  成都商报记者昨日来到位于红星路二段和武成大街交汇口的这家炸鸡店,店面和招牌一如陈女士描述的那样。更“辣眼睛”的是店里价目表上菜品的名称:“没有性生活的鸡(童子鸡)”、“和他有一腿”、“真踏马好翅”……


  记者询问店员为何招牌和菜品取这些名字,店员称他们是一家加盟店,总店在上海,招牌和菜品名称都用的是公司规定的标准名称。这家店的经营者钟某在接受采访时称,这家店在华东地区很火,“上海都开了几十家了,招牌、菜名都是这么叫的,也没人说什么。”


  据钟某介绍,她的店是“叫了个鸡”在成都的第一家店,11月7日才正式营业。当记者问她是否觉得这些名称有碍观瞻,会给人不好的暗示,以及是否会给未成年人不好的影响时,钟某称,作为一个加盟店,名号、菜品名称都用总公司的,“自己只想做好一家炸鸡店而已”。


  记者在网上搜索“叫了个鸡”,发现类似的名称还不止这一家。为何一些商家热衷于起这种隐晦、给人不良暗示的名称?一位不愿具名的餐饮公司品牌管理人员称,“无非是想吸引眼球,然后希望形成所谓的‘病毒式传播’,以恶俗套路推广品牌和产品。但大的、想做长远的品牌不会这样干,没有美誉度,太low(低级)。”


  城管出手


  责令改正,店招已拆除


  昨日,成都商报记者到成都市城管委广告招牌设置管理处,对此事进行了询问。该处室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对于“叫了个鸡”这样的招牌,首先,要看其是否经过审查批准。如未核准,按照《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城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拆除或改正;此外,还要看招牌内容是否符合《成都市招牌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是不是工商部门登记、核准过的名号。“招牌不是随便可以设置的,也不是叫什么都可以的。”


  市工商局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按照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和文字,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内容和文字。“类似‘叫了个鸡’这样的名称,在我们这儿肯定是通不过的,不会登记为企业名称。”


  昨日下午,成都商报记者从锦江区书院街道办城管治安综合执法队了解到,他们已经知晓了情况,并已做出处理决定。执法队的一位负责人称,在设置招牌前,该商家未向城管部门提出申请,属于擅自设置。招牌名称也和营业执照上的信息不一致,“营业执照上,这家店登记的名称是‘锦江区紧到叫小吃店’。”


  执法队负责人称,他们已经向该商家出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20日前对招牌做出改正。同时,经过执法队劝导,商家也同意改换店内的张贴的菜品名称,“恢复到正常名称”。


  昨日下午6时许,记者看到该店面“叫了个鸡”的招牌已经拆除。市城管委广告招牌设置管理处的工作人员也表示,城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巡查监管,对这样擅自设置、内容违规的招牌,“发现一家查处一家”。


  ●商标使用不规范法律责任纠纷案例分析:


  商标注册人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主要存在以下三大风险:


  第一、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会使注册商标专用权无法获得充分的民事保护。


  商标核准注册后,注册人享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对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有权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但在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因他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而依法提起的民事诉讼中,法院会对商标注册人或使用人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如果法院查明商标注册人或使用人在对注册商标使用时,进行拆分、组合、变形或超核定范围的使用,并改变了注册商标的显着特征,法院可能会认定商标注册人是对一个新的未注册商标的使用,而非对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因注册商标未被实际使用,法院即使认定被告构成侵权,在判决被告侵权的基础上,也往往会对原告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确定较低的赔偿额,甚至不予支持。


  可见,即使拥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在实际中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的民事权利也得不到充分的保护,这对注册商标权人来说,会造成很大的损失。


  第二,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注册商标可能被行政主管机关依法撤销。


  《商标法》第四十九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可见,商标注册人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可能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注册商标被撤销。


  首先,依据上述第一款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时,存在对注册商标进行拆分、组合、变形、超核定范围使用,改变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等不规范情况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责令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商标局便会撤销其注册商标。也就是说,如果商标注册人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商标局有权主动撤销其注册商标。


  其次,依据第二款规定,如果商标注册人不规范使用商标,注册商标在被他人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后,商标注册人极可能因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与注册商标不符,而被认定未实际使用,最终导致商标被撤销。实践过程中,商标注册人因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被部分撤销或者全部撤销的不乏其例。


  不仅如此,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也会以商标注册人三年未使用,已经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进行抗辩,否定其侵权的事实,一旦法院认定注册商标未规范使用构成未实际使用,被告就会以此为依据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导致注册商标受到多重“挑战”,并造成恶性循环。


  可见,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较为严重的后果就是商标可能被撤销,商标注册人为注册商标投入的一切时间及精力付之东流。


  第三,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可能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商标注册,是按照法律规定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分别进行注册申请的,这种分类申请模式直接导致同一形态的商标在不同的商品类别中可能存在不同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商标注册人超出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范围而使用注册商标,就可能侵入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领域,即使是在核定使用范围内,如果对注册商标进行拆分、组合或者变形,也可能因实际使用的商标形态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而构成侵权。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不仅不利于商标注册人自有注册商标的品牌培养,还可能因侵权而遭受行政处罚或陷入诉讼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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