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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吸毒后杀前妻,故意杀人取得谅解如何处罚?

2016-11-20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故意杀人罪根据案情的不同,量刑差别很大。如果存在被害人过错,具有自首、立功、认罪态度良好加上被害人家属谅解等,可能判刑在十年左右。如果没有其他情节,只有被害人谅解,那量刑可能在十五年以上到无期徒刑之间。

  男子吸毒后杀前妻,故意杀人取得谅解如何处罚?


  ●故意杀人罪法律责任纠纷资讯回放:


  张某与李某2011年结婚,次年10月生育一子。起初,两人感情不错,后因婆媳矛盾渐渐有了裂痕。2015年2月底,二人在吉林老家办理了离婚手续,此后又一起到北京打工。虽已离婚,但两人藕断丝连,不久又同居。事发前,两人正打算回老家复婚。


  2015年5月13日9时许,张某在本市大兴区黄村镇某小区家中,持刀扎刺李某身体并切割她的颈部,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当日,张某向警方投案。


  张某当庭供述说,他2008年瞒着父母开始吸食毒品,婚后妻子知情后多次劝阻并发生争吵,但他还是控制不住偷吸。案发前晚,张某吸食了两克多毒品,把家里的毒品都吸光了,次日早上便产生了幻觉。


  “感觉我面前这个人把我的家人都害死了,我也不知道从哪里拿了刀就扎向她,记不清扎了多少刀。”张某说,他醒来之后发现李某躺在地上,身上都是血。张某曾供述因在李某的手机里看到有人追求她遂产生杀人动机,他当庭予以否认,称当时这么说只是找个借口,让心里舒服一点。


  鉴定意见显示,张某诊断为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实施违法行为虽存在异常的感知体验及妄想观念,但吸毒系自陷性行为,应评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庭审时,李某的妹妹曾当庭表示,“孩子已经失去了妈妈,不希望他再没有了爸爸。”经法院调解,张某的家人一次性赔偿李某的近亲属8万元并得到谅解,同意法院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法院认为,张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自动投案、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某无期徒刑。


  ●故意杀人罪法律责任纠纷案例分析:


  故意杀人罪根据案情的不同,量刑差别很大。如果存在被害人过错,具有自首、立功、认罪态度良好加上被害人家属谅解等,可能判刑在十年左右。如果没有其他情节,只有被害人谅解,那量刑可能在十五年以上到无期之间。


  1、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如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着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民愤极大如犯罪人恶贯满盈,群众强烈要求处死的故意杀人;等等。


  2、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


  (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


  (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


  (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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