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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未“同房” 分手返礼金

2016-11-21

丈夫与妻子登记结婚后,双方虽同居生活,但未能行夫妻之礼即“同房”,后丈夫诉讼妻子要求离婚并返还礼金。近日,江苏省射阳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特殊的离婚纠纷案。
  
  丈夫耿某与妻子时某于2008年9月9日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08年12月7日按农村风俗订亲仪式,2008年12月20日双方登记结婚,2009年1月22日举行结婚仪式,耿某与被告时某结婚前共向时某支付礼金及礼品合计3万余元,因双方虽同居生活,但未过夫妻生活,婚后亦未生育子女。后耿某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妻子时某离婚,并返还礼金及礼品。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刘必胜通过分别做双方当事人及亲友的思想工作,从法律与人情入手,最终双方思想缓和,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一致达成婚姻离异,时某返还耿某礼金17000元的调解意见,一对怨偶最终和睦的分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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