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下跪小三挽留丈夫,婚后出轨犯法吗?
●婚后出轨法律责任纠纷资讯回放:
七年之痒入赘的丈夫出轨了
张婷是杭州某公司职工,七八年前,经人介绍认识了年龄相仿的丈夫王强(化名),他看起来人高马大,老实可靠。因为老公是入赘的,张婷自然格外体贴。结婚至今,两人已育有一个5岁的女儿。最崇拜的老公,最可爱的女儿,她一度觉得自己什么都满足了,生活是幸福的。
可这些年,张婷过得不踏实,总觉得丈夫外面有人,可自己又没有确凿的证据。直到几个月前,她发现了赵敏(化名)的存在。
张婷尝试从各种渠道去了解这个女人:她看起来年纪比自己小六七岁,身材不错,打扮还算时髦。她憋了很久,终于跟王强摊了牌,可之后王强并没有和赵敏断绝来往。张婷忍不住了,心一横,决定跟老公和小三当面把话说清楚:“要么离开我,你和她一起过!”
话虽硬气,可自己有多爱王强,张婷心里明白得很。
运河“会谈”其实每个人心里早有答案
10月27日傍晚,三人约在拱宸桥运河旁边,决定把所有的纠葛做一个了断。
张婷有点害怕,她知道自己的选择,却不知道老公的答案。王强有点纠结,30多岁的赵敏,各方面都比老婆好,唯独自己的女儿成了他做选择的牵绊。只有赵敏的心里是没有顾虑的:铁了心要跟王强在一起。
“求你把家还给我,把老公还给我,我们还有孩子……”见到赵敏的那一刻,所有预设好的气场全没了,张婷不住地恳求,甚至下了跪。然而,赵敏态度坚决,无动于衷。
于是,激烈的争吵开始了。人一冲动,什么难听的话都能蹦出来。这一下,岸边凑热闹的大爷大妈立马围将上来。
“你不要激动,有话好好说。像什么样子啊……”大庭广众之下,王强觉得脸上挂不住了,压着声音嘀咕。
可张婷不管,哀求不成,只能来硬的,对着赵敏怎么难听就怎么骂,引得旁边群众一阵骚动。
赵敏也不是省油的灯,被骂急了,恼羞成怒,一气之下突然跳进了运河,场面顿时失控。王强急着要救人,立马跟着跳了下去。张婷目睹眼前的丈夫竟然去救别的女人,歇斯底里地大吼一声,把两人留在岸边的背包、手机统统扔进河里,正准备也跳进河里,被旁边几位大妈拦了下来。
拱宸桥派出所民警正在附近巡逻,立即赶到现场,找来绳索将一男一女解救上岸,并将情绪失控的张婷一起带回了派出所。
派出所里两个女人一场厮打她赔了钱,离了婚。
●婚后出轨法律责任纠纷案例分析:
一、夫妻因另一方“出轨”离婚时要求赔偿适用法律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七条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不忠行为,通常说就是“婚外情”,我国法律上主要规定了三种夫妻不忠行为,即:通奸、同居、重婚。
1、通奸:指偶尔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关于通奸的法律后果:我国现行婚姻法在四十六条列举的需要承担过错赔偿责任的过错行为中,并未将通奸列入,也就是无过错方针对通奸行为一方提起的损害赔偿主张,严格说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实践中法院一般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作考虑,适当照顾无过错的一方,即让与他人通奸一方适当少分财产。
2、同居:最高法司法解释将此定义为“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同居的法律后果:这是婚姻法明确规定的过错行为,行为人为过错方,另一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理论上说,除了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外,还存在以其个人财产作出赔偿的可能性。
3、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且周围的人也认为其为夫妻,则构成重婚罪;此外,明知他人有配偶还为上述行为的,同样构成重婚罪。
重婚罪的法律后果:构成重婚罪,除需要依据刑法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外,在民事上,婚姻中的无过错方在离婚时仍可主张损害赔偿。
二、婚内出轨是否涉及犯罪?
出轨,一般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有外遇是违法的,但根据具体情况,违法的法律后果不尽相同。
事实上,婚内出轨并不仅仅会引发社会道德谴责,严重者可能构成犯罪,是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下面让我们来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1、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刑法
第二百五十九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上两种刑事犯罪是针对严重的“出轨”行为,如果是偶尔与婚外异性发生不正当的性关系,仍然只能依靠道德舆论谴责来给出轨者施以压力,还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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