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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会喝酒险丧命,共同饮酒的照顾义务有哪些?

2016-11-21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侵权纠纷中,行为人除负有不得侵犯他人财产、人身的不作为义务外,还负有一种作为义务,即注意义务。

聚会喝酒险丧命,共同饮酒的照顾义务有哪些?


共同饮酒的照顾义务法律责任纠纷资讯回放:


17日18时左右,刚刚下班的宜宾市卫计委下派的驻村干部李安义路过周家镇,发现几个村民围住小文躺在路边的斜坡上,散发出浓烈的酒味,已没有意识。李安义迅速向周家镇卫生院求救。卫生院院长李洋接到电话后,马上带领医护人员赶到,将小文带到卫生院输液治疗。


检查发现小文血压降到危险值:高压60,低压40,整个人已经完全休克,随时可能危及生命,于是急忙连夜转院把小文送至兴文县中医院。李洋说,按照孩子当时的情况,如果晚到半个小时,孩子可能就没命了。


经过一整夜的紧张抢救,小文终于转危为安。据小文回忆,他与住在周家镇街村的小伟是同班同学。17日下午放学后,小伟邀请了班上十几个男同学,去他家庆祝12岁生日。“当时小伟家没有大人,也没人做饭吃,大家就是一起吃了生日蛋糕。”小文说,可能是小伟觉得不尽兴,又把家里的泡酒倒出来,让大家喝。


“那种白酒是甜的,喝起不辣口。”小文说,他不记得自己喝了多少酒,只晓得自己喝着喝着就失忆了。据其他同学称,小文当天喝了三杯白酒,“喝啤酒那种杯子”,总量估计超过半斤。醉酒后小文独自回家,结果没走多远就倒在路边,失去知觉。李洋告诉记者,小文所回忆陈述的症状属于典型的酒精中毒。


小文的父亲陈代刚称,“以前小文没喝过白酒,我们一家人都基本不喝酒。”陈代刚告诉记者,“他这顿酒,差点把命喝掉了。”陈代刚说,目前小文的书包也没有找到,孩子自己根本不记得了。


共同饮酒的照顾义务法律责任纠纷案例分析:


宴饮组织者对宴饮参与者的人身安全负有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宴饮参与者因饮酒导致自我保护能力降低,从而要求宴饮组织者尽到一定的提醒、注意、照顾义务。具体来说,宴饮组织者在组织酒宴时,不宜过分劝酒、斗酒,在宴饮参与者已饮酒较多时,应予以劝阻;在宴饮结束后,对饮酒过多者应安排休息,加以照看,在出现不适时及时就诊,在送回家时应将饮酒者妥善送至家人处。厉某国在组织宴饮期间未能有效阻止厉某某过量饮酒,在宴饮结束后未能对厉某某进行妥善安置,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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