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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前收取彩礼 分居后应当返还

2016-11-21

近日,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同居财产纠纷案,判决被告谭某返还原告房某彩礼25000元;被告谭某个人财产归谭某所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房某与被告谭某经人介绍于2008年5月1日举行婚礼仪式,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房某与被告谭某举行婚礼后,被告谭某在原告处仅生活十天即回了娘家,被告回娘家至今,双方一直分居生活。原、被告订婚时,被告谭某接受原告见面礼3000元,举行婚礼前被告谭某接受原告彩礼30000元。原、被告举行婚礼时,被告谭某带有财产。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房某与被告谭某虽举行了婚礼,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属于同居关系,现同居关系已经解除。原、被告同居前,被告谭某接受原告房某的见面礼、彩礼,根据双方的同居时间,被告谭某应予适当返还。举行婚礼时,被告谭某所带财产,归被告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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