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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所收彩礼是否应当退还

2016-11-22

  原告:李绍兵。

  被告:杨秀娟。

  原、被告于2002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3年春举行婚礼并共同生活,同年 5月16日 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未生育子女。婚后不久双方便共同到上海打工,打工期间双方因性格不合为生活琐 事发生纠纷,被告曾于2005年3月17日向本院起诉与原告离婚,经判决不准离婚。现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双方均认为夫妻感情破裂,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原告婚前财产有:一张木板床;被告婚前财产有: 一套组合柜、一套老板椅(含两个茶几)、一只密码箱、一只皮箱、四床被、一个瓷盆、两个热水瓶、 一对枕巾、一套化妆品(婚后已消耗)。被告另称婚前财产有2000元现金,原告质证认可1000元,并已 用于双方到上海打工费用。双方无共同财产。另原、被告订婚时,被告收取原告见面礼6600元,并接受 部分礼品;婚前被告索要原告彩礼1.6万元,并收受部分礼品;另收受原告现金4360元用于购买衣服。 被告结婚索要彩礼过多,造成原告家庭生活困难,其弟李绍朋被迫辍学。被告称原告家新盖二层楼房, 但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证实该二层楼房系李金兰夫妇在李传勇家场上所建,而非原告父亲李传友所建。 被告称原告经常对其打骂,未提供证据。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2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3年4月3日举行婚礼,同年5 月16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共同到上海打工。后因原告妹妹不同意嫁给被告弟弟,被告不能理解, 并在怀孕7个月时堕胎,给原告带来极大伤害。不久被告提出离婚,原告未同意,被告便离家出走,并 于2005年3月17日向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由于为了结婚被告向原告家索要彩礼太多,致使原告家庭生活困难,无法正常生活。现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返还索要的现金2.696万元及各类物品折款6900元,合计3.386万元 ;依法分割婚后财产;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1)原告诉称与事实不符。被告与原告于2002年春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 2003年春举行婚礼共同生活,同年5月补办结婚登记,不久双方便共同到上海打工。婚后由于原告性格 粗暴,动辄对被告进行辱骂和殴打,且赌博成性,并在被告怀孕7个月时殴打被告,致被告流产,从而 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此被告曾于2005年3月起诉要求与原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现原告 提出离婚,被告同意,但原告应对双方婚姻破裂负完全责任。(2)被告不存在返还彩礼问题。虽然婚 前原告给付部分彩礼,但并非原告诉称的那样多,而且这些钱在结婚时有较大部分用于购买衣物和结婚 用品,其余也在婚后共同生活中用于生活消费,原告再要求被告返还与情理不符。原告所谓的造成其家庭生活困难与事实不符,该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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