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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身份骗彩礼 婚姻不成判返还

2016-11-22

以为对方是个盲人,就编造身份虚假订立婚约,取走现金5000元,婚姻不成却拒绝返还。5月5日,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判决被告刘某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索某某彩礼款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索某某系个盲人,在虞城县惠民路摆摊给人按摩。2006年通过电话联系与被告刘某某相识,后来建立了婚约恋爱关系。在原、被告婚约存续期间被告刘某某收受原告索明堂一辆“真爱”牌电动车,又从原告的银行卡里一次性取走5000元钱,后因琐事二人发生矛盾,婚约解除。原告索某某遂以被告刘某某在婚约存续期间为其提供假名假姓、虚假地址为由到虞城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报了警。经派出所调解被告刘某某返还了原告的电动车,对于5000元钱,被告拒不返还。后虞城县公安局以原告控告的刘某某的诈骗案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为由作出了一份不予立案的决定,原告索某某遂又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等。本案中,原告索某某与被告刘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认识,并且建立了婚约恋爱关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婚约存续期间被告刘某某收受原告现金5000元,后因琐事,原、被告闹矛盾,导致婚约解除。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刘某某应返还原告索明堂现金5000元。被告刘某某称这5000元已被自己看病花掉,不同意返还的答辩意见,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等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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