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构成诈骗罪必须具备相应的客体要件与客观要件,对当事人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并且满足诈骗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财产,这对于普通人来说就能够更好的界定诈骗罪的范围。
退休女子吃霸王餐,怎么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法律责任纠纷资讯回放:
多次吃霸王餐被拘
53岁的张某初中文化程度,退休前在河南一家酒厂工作,2013年退休后来京。张某数年前离异,虽有两个儿子,但已多年没有联系。起诉书显示,张某来京后14次被行政拘留,其中13次是因为吃霸王餐,地点多在朝阳区、东城区、海淀区和石景山区等地的洗浴中心、温泉会所、商务会馆等,另有一次是坐出租车不付钱。
由于之前历次的消费金额多为两三千元,均未达到5000元诈骗罪的起刑点,张某只是在拘留所呆十来天就出来了。此次,她因为“失算”将自己送上法庭。
消费8000余元赖账
据指控,今年4月6日至7日,张某在朝阳区石佛营东里某国际酒店,在明知自己无支付能力的情况下仍消费8107.6元,且拒绝结账。据悉,张某4月6日下午4点到这家酒店洗浴部消费,当晚她开了一间房并叫了搓澡、修脚、牛奶SPA等服务,还在酒店用餐,其间还点了酒单里一款最贵的特别珍藏红酒,标价为3152元。
张某当时称,退房时一起结账。次日晚上8点她消费8000多元,酒店工作人员要求她结账,但张某一再表示再等一天。见工作人员态度坚决,张某又摆出一副无赖的表情,说自己没钱。酒店当即报警。被抓当天,正好是张某53岁的生日。
昨天的庭审中,张某完全否认指控,一再声称她是正常消费,并指责公诉人歪曲事实。她说,她根本没想赖账,但后来发现钱包和手机都丢了,联系不上家人,也没办法让他们给钱。对于过去数次不光彩的历史,张某只是说,原因复杂,都已成为历史,她不想再提。
拒不退还诈骗金额
虽然张某矢口抵赖吃霸王餐,然而被抓时她曾向警察坦白,她来京后曾做过临时工,四处租房住,1000多元的退休金根本不够花,“我没去过的地方都要去,我没有钱就得花富人的钱。”对自己的行为,张某毫无愧疚之情,认为白吃白喝没有错。法官问张某是否能退还诈骗金额,张某竟高声说,“有钱也不给,我被关了这么长时间,损失谁来负责?”
据悉,法官曾试图联系张某的家人,给她的原籍住址去信,但没有人签收。昨天的庭审中,张某也没有请辩护律师。
●诈骗罪法律责任纠纷案例分析:
1、诈骗罪的客体要件
(1)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2)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刑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2、诈骗罪的客观要件
(1)诈骗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骗取财物的以诈骗罪论处。
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提出虚伪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称为诉讼欺诈,但不成立诈骗罪(详见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02年10月14日《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思,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但是,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
最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2010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监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最新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为起点。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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