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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彩礼及彩礼纠纷的处理

2016-11-22

  婚约,亦称订婚或定婚,是男女双方当事人为结婚而对所作的事先约定。在我国,尽管现行的《》及相关法律并未规定婚约,婚约本身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在现实生活中,婚约却是男女结婚的一道“必经程序”,通常情况下,订立婚约要举行订婚仪式、男女双方及各自父母还要向未来的儿媳或女婿赠送订婚礼物及金钱(俗称聘金或),从婚约订立到正式结婚,男女双方家庭时常要向未来的儿媳或女婿赠送财物。一谈起彩礼,使人不得不谈及我国的婚姻制度。婚姻制度是一种社会制度,缔结婚姻是一种社会行为,因此,必须经社会的承认。我国从西周开始,就有了完善的婚姻制度,直至到清代,对婚约都赋予了很严格的法律效力。如清代律法规定,婚姻关系的成立,男女双方必须订立婚约,订立婚约的主要内容是交换婚书和交受聘礼,而且交受聘礼是婚约成立的主要条件。婚约一旦订立就受到法律保护,当事人不得随意反悔,除非有欺骗行为或犯罪行为。“若待嫁女再许他人、未成婚者,杖七十,已成婚者杖八十、男方悔婚者亦如之,不追彩礼”。新中国成立之后,为了扫除封建障碍,树立平等自由观念,杜绝买卖婚姻,从我国第一部婚姻法起就不承认婚约,而把登记作为婚姻成立的唯一条件。婚约作为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现没有被法律所倡导,也没有被法律所禁止。

  在我国,人们普通认为婚约是男女结婚的必经程序,且在婚约成立时男方向女方赠送作为彩礼的金钱之类财物的风俗。然而到了现阶段,随着现代思想的渗入,传统习惯的剥离,旧的婚恋文化和婚恋观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以“六礼”为特点的传统婚姻缔结程序在不断简化,婚姻上的大操大办、铺张浪费现象已基本上得到遏制。而唯独纳征,即彩礼不但没有弱化,反而不断强化,特别是一些偏远山村,彩礼已高达四、五万之多,彩礼涨价已成为近年来农村的一种时髦现象。之所以如此盛行,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1)彩礼作为一种习惯,在中国已有几千年的历史,在某种程度上已成为传统文化的重要表征。人们所看重的不是经济价值的多少,而是彩礼所包含丰实的内涵及它所代表的意义。

  (2)从互惠标准来看,在婚姻的缔结中,男方明显处于受惠一方,因为我国目前实行的大部分还是从夫居。女子出嫁后,到男方家居住,成为男方家庭劳动力的一部分,对女方家庭来说,这不能不说是一巨大的损失,如此便有了“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之说。女方向男方索要一定数额的彩礼,以补偿养育女儿所付出费用也便成为理所当然的事情。

  (3)从公平标准来看,我国男女比例严重失调,从建国初期比例由100:101到2003年的100:118,女性在婚姻市场中处于供不应求的状况,而男方处于供过于求的状况。据专家预测,到2010年,我国男性单身可达到3000万人,男性过剩的婚姻挤压就越来越严重。这就使得婚姻如交换过程中,女性在性资源、情感资源上处于明显的优势,而男性要想获得这些资源就要付出更多的经济或社会政治代价,彩礼便是其中的一种,甚至是最重要的一种。

  (4)彩礼是婚姻的稳定器。婚姻关系从本质上是当事人之间的契约关系,作为契约关系的一个重要内涵就是从订婚之日起,双方虽无夫妻之名,但具有夫妻之实。如无特殊原因,任何一方不得毁婚,为了使这种契约关系得到维护和固定,人们便创造了种种无形或有形的保障机制。首先,男女双方通过宴请亲朋好友等仪式性活动,向人们报通这门亲事,让人们对这门亲事进行无形的监督。另一方面,人们还通过书,以法律的形式维护婚姻的合法性,但需要提及的是,无论是无形的监督者还是有形的法律保护,都存在不可规避的风险。但彩礼施行之后,情况变得不同了。虚晃的形式背后深入了更多实际的内容,无论是男方还是女方,如要毁约,不得不考虑婚约解除后所要面对的利益冲突,严重的情况下,还往往官司缠身。正因为如此,许多人面对毁婚望而却步了,这就是彩礼的涉入在物质利益方面加固了婚姻的契约关系,无形之中成为婚姻的稳定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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