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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聚餐饮酒死亡,共同饮酒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2016-11-24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无酒不成席,在中国请客、聚餐时喝酒不仅是一种习惯,更是一种文化,然而近年来的酒后事故频发,给社会和家庭都迼成了不可挽回的后果和损失,因此喝酒出事后由谁承担责任也成为人们观注的焦点问题。

局长聚餐饮酒死亡,共同饮酒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共同饮酒法律责任纠纷资讯回放:


汝南县县委宣传部今日发布通报称,近日,汝南县严肃处理了7名午间违规饮酒的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午间饮酒的县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赖燕受到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县质监局党组书记、局长胡玉明,县编办主任陈朝阳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县工商局党组书记、局长张涛,孝镇党委书记刘红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两名司机赵孟华、段云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经调查,11月18日中午,赖燕、胡玉明、陈朝阳、雷明奎、张涛、刘红建在县里开完会后带司机赵孟华、段云涛共进午餐,其中赖燕、胡玉明、陈朝阳、雷明奎四人饮用劲酒,雷明奎酒后身体严重不适,经抢救无效死亡。


通报称,事件发生后,汝南县当即召开县委常委会,决定对参与就餐人员全部停职检查并立案调查,成立事件处置工作组,对事件善后处理。目前,县委已召开全县干部作风纪律整顿警示教育大会,公开处理该案件,并在全县开展正风肃纪集中行动。


共同饮酒法律责任纠纷案例分析:


有六种行为人要对酒后发生的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


第一种是强迫性劝酒的人,如故意灌酒,刺激性劝酒,这种人要对被劝饮酒者发生的任何后果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种是明知饮酒者不能喝酒或身体不适仍劝其饮酒的人,这种人要对对方因饮酒诱发的疾病以及酒后驾车肇事等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种是共同饮酒后任酒友驾车离开的人,这种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的,同饮者不仅要对共同饮酒的伙伴承担责任,还要对因事故受害的相对方承量相应的责任。


第四种是共同饮酒后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的人,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自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因此出事的共同饮酒者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种是明知驾车人饮酒而唆使其酒后驾车的人,这种人不但要对发生交通事故的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明知驾车人醉酒仍唆使其驾车的还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可能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种是酒局的组织者要承担饮酒适度和酒后安全护送的义务,否则出事后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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