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直播淫秽视频获刑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立案标准纠纷资讯回放:
今年3月,一段名为“成都4P”的淫秽色情视频在网上火热传播。警方很快查实,这段淫秽视频时长约为2分钟,画面中有2男2女,其“表演”尺度之大令人咋舌。三名95后女孩、31段不堪入目的淫秽视频、4万余人的“拥趸”……为了使自己成为“网红”,网名“雪梨枪”的网络女主播林某伙同他人录制淫秽视频吸引人气,并借此牟利。
近日,绵竹法院对案件作出了判决,林某已构成制造、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
直播淫秽视频“雪梨枪”主犯被抓
今年3月初,绵竹市公安局网安大队在网络巡查中,发现一段名为“成都4P”的淫秽色情视频在网上火热传播。一时间“成都4P”成为各大搜索引擎热门关键词。此时网安大队收到了公司转来的绵竹籍网友关于“成都4P”的举报线索。经过查询核实,发现绵竹新市公安派出所也接到了相同举报。
这一情况引起绵竹市公安局及德阳市局网安支队领导的高度重视,随即成立德阳、绵竹两级网安部门及相关警种组成的专案组,立案展开调查。
警方很快查实,这段淫秽视频时长约为2分钟,画面中有2男2女,其“表演”尺度之大、传播速度之快,令人咋舌。警方发现,这段视频在不少网站、QQ群和微信朋友圈中都有出现,很短时间里,“成都4P”成了不少网站的搜索热词。
通过进一步侦查,民警很快确定发布这段淫秽视频的是一个网名叫“雪梨枪”的女主播,她也是这段视频中的2名女性表演者之一。随着调查的深入,“雪梨枪”的真实身份逐渐浮出水面,这个网络直播圈的“当红女主播”为林某,21岁,德阳中江县人,事发时暂住成都市区。
办案民警辗转多地,对案件展开深入调查。一名参与此案的民警介绍,“雪梨枪”不仅拥有近万名微博粉丝,而且从2015年底开始,她先后成为多个手机直播软件的热门女主播,拥有着4万余人的粉丝量,在圈内“名气”不小。
掌握了关键情况后,绵竹警方决定对林某某等涉案人员实施抓捕。5月4日晚8时许,德阳、绵竹两级警方组成的抓捕小组,在成都市金牛区某小区门口,将刚从阿联酋迪拜旅行回来的林某某和王某,以及前来迎接她们的李某等三人当场抓获。
主犯被判刑4年罚金10万没收作案工具
面对审讯,林某、李某和王某等三人对自己利用网络传播淫秽视频的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
警方在调查中了解到,涉案的三个来自德阳中江的95后女孩,其家境都不算差,其中林某某家里条件还较为不错,父母有正当工作。但因为贪慕虚荣追求享乐,她们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林某交待,大学毕业后她在成都找了一份售货员的工作,但觉得太累又不挣钱,没干多久就辞职了。后来,跟着别人做起了微商,但收益很一般。2015年底前后,林某某开始以“雪梨枪”的网名,“专心致志”地做起了网络平台的女主播。
为了更快地聚集“人气”使自己成为“网红”,达到牟取暴利的目的,今年2月的一天,她伙同另外2男1女,在成都市区一处出租屋里录制了“成都4P”淫秽视频。
经查实,被告人林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制作、传播淫秽视频共计31部,注册会员达1100人以上,获利达七万五千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制造、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11月23日下午,绵竹市人民法院对该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林某犯制造、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作案工具手机、电脑等予以没收。
据介绍,根据我国的司法解释,通过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金额达到1万元以上就构成了犯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达到5倍以上25倍以下,则处3——10年有期徒刑。另外,注册会员达到200人以上也构成了犯罪,即便没有谋取利益,只要传播面达到了200人以上也会构成犯罪。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立案标准案例分析: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立案标准: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十至一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至二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五百至一千张以上的;
(二)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二百至四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二百至四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一千至二千张以上的;
(三)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十至二十场次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五千至一万元以上的。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五十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等一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一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应予立案追诉。
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向一百人次以上传播的;
(二)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刊号的,应予立案追诉。
天穗律师网是一个律师在线法律咨询服务平台,你可免费向法律顾问寻求关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立案标准是什么”方面的法律咨询免费服务,也可通过找律师寻求关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立案标准是什么”方面的法律纠纷有偿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