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行为人致人自杀,既由于行为人先前所实施的行为,而引起他人自杀结果的发生,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告白老板遭拒投河,哪些致人自杀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致人自杀行为法律责任纠纷资讯回放:
18岁的女儿,之前一直在清远老家,去年来到佛山,在一家餐厅工作。收到女儿的这种短信,令潘女士惊慌不已,她赶紧回拨女儿的电话,可一直没接听。潘女士以为女儿在家自杀,于是把门打开,发现她不见了,就四处寻找,可一直没法找到。
直到22日晚上11点,警方在澜石大桥桥底水闸附近的监控拍到了家露,从晚上8点开始,她撑着雨伞一直在水闸附近徘徊。随后,警方在河边发现了她的手机、皮包,都完好无损。皮包里留有一张纸条,上面写着“始终都会走,只不过是你自己选择留,你又能留多久?走?最好你能找到后路!”
警方当即展开搜寻,但是没有找到。
好端端的,为什么要写下这些话呢?原来,家露暗中喜欢上了工作餐厅的店长,告白被拒后,潘女士多次劝说女儿,可家露还是放不下。22号那天,潘女士一番电话又刺痛了家露。潘女士说你怎么老是犯贱啊,都说了店长有女朋友,你再这样子,我就不要你了。
而家露的手机显示,失联前她最后一个通话记录,是跟店长的。
我们也问过店长,当时店长问她在哪里,家露说自己在河边,接着过了几分钟家露没有说话,店长就挂掉电话。
随后,家露又向店长发了微信,表明自己真的很喜欢他,但是就“没有勇气再活下去了”,店长接到微信后马上报警。
当晚,家露给自己的亲人和朋友都留言,露出想要轻生的念头,大家不断留言和打电话劝慰,但家露都没有回复。
潘女士认为,女儿是因为情感受挫,一时想不开。
昨天下午,有人在乐从中欧电商城旁边的河涌里发现了家露的尸体。记者赶到现场时,她已经被警方打捞上岸。
●致人自杀行为法律责任纠纷案例分析:
1、相约自杀。
指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因行为人均不具有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所以对其中自杀未逞的,一般不能认为是故意杀人罪;但是,如果行为人受托而将对方杀死,继而自杀未逞的,应构成故意杀人罪,量刑时可考虑从轻处罚;以相约自杀为名,诱骗他人自杀的,则应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2、致人自杀。
既由于行为人先前所实施的行为,而引起他人自杀结果的发生。对此,应区别三种情况分别处理:
(1)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是正当的或只是一般错误、一般违法行为,他人自杀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自杀者本人的心胸过于狭窄,这时不存在犯罪问题;
(2)行为人先前实施了严重违法行为,结果致被害人自杀身亡的,可把致人自杀的结果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将先前严重违法行为上升为犯罪处理。如当众辱骂他人,致其当即自杀的,可对辱骂者以侮辱罪论处;
(3)行为人先前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引起被害人自杀的,只要行为人对这种自杀结果没有故意,应按其先前的犯罪行为定罪,而将自杀结果作为量刑时考虑的一个从重或选择较重法定刑处罚的情节。
3、逼迫或诱骗他人自杀。
即行为人希望自杀人死亡,但为了掩人耳目,逃避罪责,自己不直接动手,而是通过自己的逼迫、诱骗行为促使自杀者自己动手杀死自己,即借助自杀者自己之手达到行为人欲杀死自杀者的目的。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关键应查明行为人是否确实有刻意追求自杀者死亡的故意,并且其行为在特定环境下是否足以导致他人实施自杀的行为,两者缺一,则就不宜认定为构成本罪。
4、教唆、帮助他人自杀。
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考虑到在教唆、帮助自杀中,自杀者的行为往往起决定作用,因此,应根据案情从宽处罚。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很积极,作用不大,主观愿望出于善意,这时可不以犯罪论处。但是,教唆精神病人或未成年人自杀,由于自杀者限于精神状态或年龄因素对于自杀缺乏正确的认识和意志控制能力,对此,不仅要以本罪论处,而且还不能从轻或减轻处罚。
天穗律师网是一个律师在线法律咨询服务平台,你可免费向法律顾问寻求关于“哪些致人自杀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方面的法律咨询免费服务,也可通过找律师寻求关于“哪些致人自杀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方面的法律纠纷有偿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