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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非婚生子,哪些离婚纠纷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2016-12-22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一般情形下,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综合考虑受害人人身自由、生命健康受到侵害的情况,精神受损情况,日常生活、工作学习、家庭关系、社会评价受到影响的情况,并考量社会伦理道德、日常生活经验等因素,依法认定侵权行为是否致人精神损害以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

  丈夫非婚生子,哪些离婚纠纷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纠纷资讯回放:


  张先生与王女士于1979年登记结婚,双方相识于微时,婚后共同努力,白手起家设立了资产逾千万的公司,并且生育有三个子女,均已经成年。


  2013年前后,王女士偶然发现丈夫与多名婚外异性存在密切关系,且与黄某已经共同生育一子,现已经年满5岁。故诉至法院,称丈夫与黄某长期同居并构成重婚,且已经生育一子,给其造成重大精神伤害,现要求离婚,并由丈夫支付其精神损害赔偿。


  庭审时,张先生否认与黄某同居及重婚,其称与黄某仅发生了“一夜情”,不料黄某由此怀孕生子,其不得不对孩子承担抚养义务,不同意离婚,亦不同意给予王某精神损害赔偿。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违反了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对夫妻感情造成了伤害。现王女士作为无过错方,坚持要求离婚,应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准予双方离婚。


  但张先生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并非婚生子,但王女士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其他异性持续稳定共同生活及重婚,故其要求张先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并据此在判决双方离婚的同时驳回了王女士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诉求。


  王女士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三中院审理后认为,张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特别是其与婚外异性已生养子女多年,有违夫妻间的忠诚义务。其行为无疑对作为配偶的王女士的精神造成了巨大伤害。


  尽管王女士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存在与其他异性持续稳定的同居或重婚的事实,但王女士有权依据相关法规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综上,三中院综合张先生行为的具体情形、损害后果以及其经济能力等因素,改判其向妻子王女士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30万元。


  ●精神损害赔偿纠纷案例分析:


  离婚时当夫妻的一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那么另一方该不该给呢,什么情况下该给呢?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如果你有婚姻法规定的过错情形则应赔偿对方精神抚慰金。


  注意,只有无过错方才可以要求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当然如果夫妻一方出于愧疚不在乎另一方是不是也存在过错自愿给另一方精神抚慰金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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