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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万被检察院扣30年,侵吞财产罪如何处罚?

2017-01-13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对于违法查封、扣押、冻结、罚没的行为,要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于相关人员侵吞、非法处理涉案财产的,构成刑事情节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0万被检察院扣30年,侵吞财产罪如何处罚?


[案件回顾]


判决未罚没财产


据70岁的李锦慧称,其曾任原保定地区城乡建筑安装公司经理。1989年1月,保定市南市区(现改名为莲池区)税务局和检察院对其以涉嫌贪污、偷税罪立案侦查。1月29日,检方查抄李锦慧家。李锦慧称,被扣押的财物包括存折、存单9个,内有存款152800元;现金60645。17元,合计金额213455.17元。另有各种酒87瓶、冰箱两台、彩电一台、全国粮票95斤。


检方起诉书显示,1991年3月14日,南市区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偷税罪将李锦慧起诉到南市区法院,法院未开庭审理。1992年11月16日,检察院以涉嫌偷税罪再次起诉,法院仍未开庭审理。1993年6月31日,检察院第三次起诉,南市区法院开庭审理。


法院判决书显示,南市区检察院指控李锦慧1986年至1989年期间,指使财会人员偷所得税33.489万元。法院经过审理查明,保定地区城乡建筑安装公司违反税收法规,采用隐瞒收入等手段偷漏税,李锦慧身为经理,指使财会人员分解利润,隐瞒收入,因此负有直接责任,检方指控偷税罪罪名成立。


1993年9月2日,南市区法院以偷税罪判处李锦慧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南都记者注意到,法院判决书中并没有判处收缴财产或处以罚金。


多次讨要未果


“法院没有判处收缴财产和罚金,检察院应当将扣押的财物及时归还给我。但对我的合法要求,办案人员总是寻找借口拒不归还。”李锦慧称,直到1996年9月,时任南市区检察一位工作人员,通过其表弟找其丈夫帮忙办事,同时归还了一个9000元存单和一台彩电、两台冰箱。


李锦慧丈夫杨鹏祥向南都记者表示,当时其在审计局工作,正好对口检察院。“我当时提出其余的扣押财物何时依法归还?工作人员说其它的早就没有了,你也别找了,找也白搭。此后,虽多次申诉,终无结果。”杨鹏祥表示。


2009年1月9日,李锦慧夫妇直接找到南市区检察院检察长。检察长让李锦慧夫妇找该院纪检组长具体办理。半年之后的6月6日,纪检组告知李锦慧夫妇,扣押财物在检察院的财务账上找不到记载,也找不到下落,归还问题无法进行。


“此后,我们多次找过检察院,也向市级检察院申诉,到现在仍然没有结果。”李锦慧夫妇表示。


[律师讲解]


侵犯财产罪的一类,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现规范简称为侵占罪。


犯侵犯财产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侵犯财产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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