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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未分财产拒养母,哪些情形可以免除赡养义务?

2017-02-07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赡养父母是每个子女都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顾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同时,婚姻法也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儿未分财产拒养母,哪些情形可以免除赡养义务?


[案件回顾]


据介绍,家住忠县的王老太与老伴有4个子女,两个女儿已出嫁,两个儿子也已成家立业。1997年8月,年近6旬的王老太与老伴考虑到年事已高,将自己的养老之事提出来,并与小儿子夫妇签了一份《赡养协议》约定,如果父母其中一个去世,仍健在的一个与小儿子共同生活。同时,双方签订一份《赠与合同》约定,父母将房产赠与小儿子。


4年后,王老太的老伴因病去世。女儿担心母亲孤独寂寞,将母亲接到身边照顾,王老太在女儿家中度过10年幸福生活。其间,王老太没找两个儿子索要赡养费,两个儿子也没主动提出给付赡养费。


如今,王老太已年过七旬,体弱多病,丧失劳动能力。在没有任何经济来源情况下,王老太以生活困难为由,向两个儿子提出了履行赡养义务的请求,遭到大儿子拒绝。无奈,王老太将两个儿子告上法院,要求每人每月给付200元赡养费。


大儿子称,有不赡养的理由,因为父母已将房产赠与弟弟并达成赡养协议,母亲由弟弟赡养。他没分得父母财产,应该免除赡养义务。


小儿子称,与父母签订赠与合同及赡养协议属实,但父母赠与的房屋已进行宅基地复垦,所得2万余元补偿款分给母亲一半。如今,他也无房居住,无法为母亲提供住房居住,愿意给付适当赡养费。


[律师讲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我国法律规定,父母子女遇有下列情形的,子女可免除赡养义务:


1、未婚或离异的成年子女无经济收入、丧失劳动力或不能独立生活的;


2、已婚的成年子女本身无经济收入,其家庭的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


3、父母对子女有严重犯罪行为。


比如父母犯有杀害子女、虐待子女严重的、遗弃子女的、或强奸女儿等行为的,丧失要求被害子女赡养的权利,对子女来说就是可以免除赡养义务。


如果被害子女自愿赡养的,法律并不禁止。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无给付赡养费能力的成年子女免除的赡养义务是指免除给付义务,但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义务不能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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