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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能否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

2017-05-31

【典型案例】

  18岁的少女可人与大她18岁的有妇之夫钱某,认识不久后同居。同居期间,钱某一直表示会与妻子离婚而与可人结婚。5年后,钱某也没有兑现承诺,可人决定与钱某分手并要求钱某支付“青春损失费”20万元。胡某同意分手但不同意支付“青春损失费”,于是可人一纸诉状将钱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青春损失费”20万元。

 

  另外,也常有夫妻结婚多年后离婚,女方向男方索赔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失费的情况,“青春损失费”法律到底是否支持?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部主任王幼柏律师分析

 

1、“青春损失费”只是通俗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青春损失费”并非一个法律概念。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其中并无赔偿青春损失费的规定,“青春损失费”也不属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所以要求“青春损失费”的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在上述案例中,可人本来与已婚者同居,就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更涉及违反公序良俗。

 

2离婚案中可要求相应补偿

 

在夫妻离婚案中,如果对方同意支付相应补偿的,法律并不禁止。但是,在本案中即使钱某支付了这笔“青春损失费”,其合法妻子也可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3未婚同居仍可要求对方分担一定费用

 

对于两人均未婚的情况下而同居情形(恋爱同居),如果女方人工流产而产生的手术费用、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要求由二人分担的,一般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