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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罪释放的周立波?

2018-06-08

周立波,作为海派清口脱口秀主持人,常发些骇人言论,比如经典的“脱口秀是喝咖啡,小品是吃大蒜”,这种犀利作风在给他带来名气的时候, 也招致了众多黑粉。以致去年,在得知周立波在美国因违反交通规则、携带枪支毒品被法院起诉后,网络上一致呈现“立波有难,八方有难”的热烈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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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19日,纽约警察在巡视中,发现一辆汽车“蛇形行驶”及司机开车时打手机,随即截停,从车中搜出一把子弹上膛的手枪及两袋可卡因。检方对周立波提出5项检控,包括两项重罪、两项轻罪、一项违规(二级非法持有武器罪,非法持有火器罪,四级非法持有武器罪,非法持有管制物品罪,以及开车时打手机)。如果上述罪名成立,周立波预计刑期要坐21年监禁,不过历经11次庭审,更换三位律师,最后法官认为:


1、周立波母语非英语,无法听懂警察要搜车,无法证明搜车得到周的同意,警员也没有提供同意书,所以警方搜车的合法性存疑。因此从车内搜出的枪支,为非法证据并不能作为呈堂证供。


2、经检验,周立波车上的枪支和毒品并无其DNA,可能不属于他。


3、警察拦截这辆轿车的原因是因看见驾驶员在打电话。电话公司记录显示,当时周立波的手机上没有打电话的记录。这可能导致警察没有合理怀疑就进行搜查,同时与第一点联系起来,导致搜查行为的非法性问题。


于是,2018年6月4日,法院以警方无合理动机,且未经同意搜查车辆」为由,宣判周立波无罪释放。


类似案件,如果发生在中国,周立波必定48小时内刑拘并送看守所关押,同时进行讯问,周立波必须如实回答。开庭?不存在的,可能先调(guan)查(ya)几个月再说。而美国,则是在48小时内由法院审理是否同意周立波保释,周立波交了5000刀后,走出了法院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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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起「鸿毛事件」谭某在关押了几个月后,最终因为舆论压力,凉城警方对谭某予以取保候审,可以看出中美的在法律程序上是不同的,实质就是「以审判为中心」和「以侦查为中心」的区别。


由于取保候审决定权在警方手里,警方一般倾向于有罪推定,所以一开始就不给谭某取保候审,白白关押了几个月,且不说是否存在地方保护,官商娉合的情况,这都表明「以侦查为中心」更有可能导致权力滥用,因此中国特色的「以审判为中心」也是目前司法改革的方向。


将周立波和鸿毛事件对比,并不是说周立波就是冤枉的,在我眼中至少是存疑的(周立波说是被人下了套,且看后续发展)。而是为了引出背后的「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之争。



程序正义的追求目标是防止公权力滥用,宁放过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严格执行程序,排除非法证据,坚持疑罪从无。


遵循程序正义最典型的就是美国的辛普森案。在辛普森案中,警方没有获得搜查证,就进入其私人住宅搜查,获得了现场血迹、带血的袜子、手套等物证。而警方最关键的证据血迹DNA检测,却因采血过程缺乏记录而被排除。


辩护律师最有力的质疑是,采集血样者之一是实习警察,严重违反操作程序,将辛普森血样放在没有封闭的玻璃瓶中达3个小时,自己去喝咖啡,其中1.55毫升血样去向不明。


律师质疑消失的部分血样制造出了犯罪现场的辛普森血迹DNA。由于有证据显示,案发现场收集的血样并未严格按照办案程序直接送交鉴定部门,而是由警察带着血样搜查辛普森住宅后再送检,这确实是一个非常合理的怀疑,即存在DNA污染或伪造的可能性。而辩方当庭播放负责侦办辛普森案的警官富尔曼发表种族歧视言论的录音带,更是增大了这种合理怀疑。


最后法院判决了辛普森无罪,却同时要求其进行民事赔偿。


结果正义的追求目标是案件的结果对当事人和社会是正义的,而一定程度容忍调查取证过程中的程序瑕疵,在破案率的压力下,这也容易导致刑讯逼供,造成冤假错案的情况。


比如,如果周立波案发生在中国。尽管《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但同时也规定,“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而什么是紧急情况,解释权在办案机关,这就是结果导向。


另外,非法证据排除一直是司法实务中的难点。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66条:“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要求侦查机关补正或者作出书面解释;不能补正或者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也就是说,只有在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到了“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程度时,检察院才会要求侦查机关补正或书面解释,而如果能得到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该证据就不会被排除。



有可能放走坏人的程序正义,和有可能冤枉好人的结果正义,一直是学界和社会永远争论的话题。不过,尽管我对程序正义的诉求是支持的,但也不认可将程序正义拔高至最完美的正义。


在法律资源不平衡不充分的情况下,优质法律服务如果成为了少数人的经济特权,所谓程序正义也不过是束之高阁的道德说教。周立波尚且三换律师才找到破绽,普通当事人又有什么魔力让程序正义自动砸到自己头上。在我法理认知中,法律并不是是坏人的挡箭牌,当然程序正义也不应该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