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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陷套路贷,入坑了怎么办?

2018-05-11

  你也许听过“裸贷“,那你听过“套路贷”吗?


  近日,50多名学生深陷“套路贷”,


  有人被迫举家搬迁,有人被迫离家出走。


  只因最初


  向一家贷款公司借九千元周转,


  却一环套一环被迫向另三家公司贷款,


  滚成数万元债务...


  “套路贷”是什么套路?先看新闻报道。


  近日,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打掉一个涉嫌诈骗、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犯罪的“套路贷”涉恶团伙。


  小张是济南某高校的大学生,因想换部手机,萌生了向“放贷公司”借钱的念头。


  2016年9月,小张从一家“放贷公司”借到九千元,兴冲冲地买到了朝思暮想的手机。一开始小张每月还款挺及时的。可就剩下2700元还没有还上时,意外发生了。小张的银行卡丢了,没有及时还款造成了逾期。“放贷公司”的人逼迫他偿还欠款和逾期所产生的利息,总计七千余元。


  小张一听愣了,明明只剩下2700元没还,多出来的四千多元是咋回事?催债人说,这是借款合同里面规定的。


  当他为还钱焦头烂额时,借贷公司的刘某出现了,说他有办法让小张还上欠款。于是,在2017年9月21日,这个刘某将小张带到了长清,在一家名为“齐鲁私贷”的公司,借得高利贷15000元。


  为了还这15000元,小张又先后从第三家、第四家公司借款。因无法还清,遭到催收人员殴打,被打成了轻微伤。无奈之下,小张只能选择了报警。


  自2018年1月以来,长清警方就接到多起类似小张这样的,大学生因借贷被讨债引发的警情和举报。


  大学生王某在“齐鲁私贷”公司实际借款10000元,被要求还款16000元,每半月还款8000元,分两次还清,结果被要求“借一押一”,按第二次应还款日期打借条32000元,每次逾期按32000元催收。王某因第一次还款逾期被“齐鲁私贷”人员限制人身自由,其间被八名嫌疑人轮番殴打,最终被致轻伤。


  大学生乔某也因还不上“齐鲁私贷”的借款,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40余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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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名学生离家出走,三个家庭被迫搬家


  经警方调查,于某、齐某、刘某等人假借“齐鲁私贷”“齐鲁投资”小额贷款公司名义,以在校大学生为主要侵害目标,通过“网贷”“微贷”、校园广告、中介等途径招揽有需求的大学生借款。


  于某等人利用大学生社会经验不足和不想让家人知道的特点,以个人民间借贷为幌子,以“行业规矩”“借一押一”“借一押二”等各种名目为由,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虚高借款合同”等明显不利于借款人的债务合同,非法获取“手续费”、“管理费”、“中介费”、“分期费”、“续期费”、“催收费”、“违约金”、“本金”、“增倍本金”等等名目繁多的金钱利益,过程中采取“制造借款人已取得借款假象”、“肆意认定违约”、“贷款平账清账”、“层层转贷”等方式,使用暴力、恐吓、威胁、要挟、侮辱、骚扰、“轰炸”通讯录、上门催收滋事等手段向大学生和其家人施压,达到非法索取巨额金钱的目的。


  为了催款,于某、齐某等人多次使用暴力、恐吓、要挟、侮辱、骚扰等手段向大学生和其家人施压,如在威海、莱芜、德州等地,多名被害人家门、院墙上被喷漆、大字涂写侮辱性语言,用高音喇叭喊话损害被害人名声。据调查,于某、齐某等人团伙侵害对象中,有五名被害人因不堪催收压力,离家出走,有三户被害人举家搬迁。


  目前,警方已先期确定了五十余名分布在全省各个城市的借款大学生受害者。


  3月26日,检察院对该团伙中涉嫌诈骗、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犯罪的7人批准逮捕,另有11人取保候审,1人上网追逃。该案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套路贷是典型的阴阳合同。明面上的借条、汇款和债务人实际拿到的借款本金相差巨大。打个比方,张三问王五借款5万,但是王五要求张三出具一份借款金额为10万的借条,同时于借款当日,王五通过银行汇款10万到张三的账户,并要求张三于次日转出5万到第三人账户。


  一系列天衣无缝的操作后,张三的实际借款5万就变成了白纸黑字有理有据的10万。一旦张三无力归还本金以及利息,王五拿着充足的证据上法院一告,张三将入百口莫辩的境地。


  可以看出,套路贷都起源于一份虚假的借条以及转账。


  放款人为什么要“多此一举”呢?


  这个多此一举是比照着法条精心设计,专门用来对付法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


  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司法实践中,单凭借条不一定胜诉,单凭转账凭证也不一定胜诉,但又有借条又有转账凭证的,想不胜诉都难。


  套路贷中,原告提供载明借款本金的借条同时辅助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此两份重要证据已经将借款事实证明的天衣无缝,如果被告对此有不同主张需要拿出证据证明原告的主张有假。而实践中,被告借钱之时都是一门心思想着怎么拿到借款,哪有闲情留证据。这直接导致法庭上,即便法官认为借款事实事有蹊跷但是苦于没有证据也只能“依据现有证据”判决。


  身陷套路贷就毫无办法了么?


  当然不是!法律是追求正义以及公平的,绝不容忍套路!


  首先,无论套路贷是否最终被法院认定,对于借款人而言它究其本质都是一个民事纠纷,借款人本身不会因为借款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如遇催债切勿自乱阵脚。对方如果暴力催债,该报警报警,切勿胡乱抵押财务或者转卖财务,以防止套路贷演化成进阶版。


  其次,如果债权人起诉,作为债务人请一定出庭应诉。不少被告在收到法院开庭通知的时候都极为惶恐,下意识逃避。但是请相信,逃避法院只会让事情更糟。事已至此,出庭答辩是被告最后的权利。人救者必先自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第二十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审理借贷纠纷时,法院本身就需要排查类似套路贷的非法形式,被告的答辩是法院查明事实的最好助手。


  并且法院在判决前都会进行法庭调解。债权人只是要钱并不要命,调解阶段双方对于债务的妥协空间非常大。


  最后,天穗君提醒请尽可能收集借款真实本金的证据。证据可以是电话录音,微信聊天、证人证言等。套路贷之所以敢在法庭上横行霸道其仰仗的就是其伪造的证据,所以呼吁所有人,切勿在不实的借条等法律文书上签字,从源头杜绝后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