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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可以帮孩子改名换姓吗?

2018-06-21

导语:孩子的姓名是父母在孩子出生时赋予的,名字一旦确定,任何一方都不能擅自帮孩子改名换姓。


案例:一位王女士(化名)和丈夫徐先生办理了离婚手续不久,她觉得徐先生伤透了自己的心,而且三岁女儿跟着王女士生活,想尽各种办法把女儿的姓改成姓王,后来前夫无意中发现女儿改姓的事,就说要不改回来,要不把女儿抚养权给她,王女士两个条件都不能接受。


改名换姓.jpg


王女士有权利这样做吗?徐先生能否要求把女儿的姓改回来呢?


父母离婚之后,无论抚养权属于哪一方,双方仍是孩子的共同监护人,对孩子负有照顾、保护和教育的义务。在孩子十八周岁成年之前,关于孩子的重大事宜,父母双方必须互相告知、充分沟通。

父母一方擅自变更子女姓名


若离婚后一方未经过对方同意,甚至隐瞒对方,擅自变更子女的姓名,另一方有权要求将子女姓名变更回原来的名字。


一方擅自变更子女姓名,往往是为了报复对方(前妻或前夫)。这样的做法,不仅伤害了对方和对方亲人的感情,激化矛盾,还侵犯了对方作为父亲或者母亲的权益,导致孩子的生活和内心动荡不安,让孩子遭受嘲笑、歧视,交往出行诸多不便,隔断、阻碍骨肉的亲情纽带,得不偿失。


双方没有离婚,一方擅自变更子女姓名,也应该参照上述处理,以维护婚姻关系的和谐。


父母变更子女姓名,是否要征得子女同意


关于父母变更子女的姓名,在父母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还是否要征得子女的同意呢?


根据子女的年龄,分成三种情况:


第一,子女十八周岁以上、或是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但自食其力(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则子女有权决定自己姓名的变更;


第二,子女为八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征得子女同意;


第三,子女为八周岁以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父母决定姓名变更。



公安部关于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公治[2006]3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近期,有群众连续上访,反映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问题,为依法妥善处理此类问题,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现将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九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对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问题,公安机关应当区别以下不同情形,准予当事人及其监护人赁相关证明办理姓名变更手续:


一、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


二、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三、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公安部
二OO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最后,天穗君建议关于子女的姓名变更,尤其涉及离婚、再婚等情形的,最好签订书面协议,写明各方一致同意将子女名字变更成什么,避免日后发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