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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网购仿真枪被判无期案再审,律师:他应该无罪

2018-08-08

2015年4月,四川青年刘大蔚网购24支仿真枪一案一审以走私武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历经终审维持原判、2016年10月18日福建省高院作出再审决定后,案件一直没有进展。最近,刘大蔚的辩护律师徐昕及刘大蔚父母终于接到福建省高院通知,该院决定在8月10日上午于漳州中院开庭再审该案。

刘大蔚的母亲胡国继说,从省高院下达再审决定,到重新开庭,中间等了将近两年的时间,太不容易。辩护律师徐昕称,尽管刘大蔚已经被羁押快4年的时间,这次庭审他们将坚持进行无罪辩护,“我们还是要为判处无罪尽全力。”


网购24支仿真枪,18岁青年“走私枪支”被判无期

2013年,刘大蔚通过QQ与一台湾卖家商谈购买仿真枪,但因为买的太少,卖家不发货所以没有成交。直到2014年7月,刘大蔚凑够了3万多块钱,通过网购从一名台湾卖家手里下单购买了24支仿真枪,货物在转运途中被福建海关查获。

货还没有收到,刘大蔚就被警方带走了,那时他刚满18岁。2014年8月31日,刘大蔚被石狮海关辑私分局刑拘,9月29日经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5年4月30日,泉州中院以走私武器罪判处刘大蔚无期徒刑。一审判决书称,经鉴定,送检的24支“仿真枪”有21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其中有20支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

刘大蔚不服判决,于次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8月25日,福建省高院驳回上诉称,“事实清楚,决定不再开庭审理,维持原判”。

此后,刘大蔚家人找到了“天津大妈摆射击摊获刑案”的二审辩护律师徐昕教授,希望通过徐昕教授在有关仿真枪获罪案方面的经验,为刘大蔚申诉再审。

2016年10月18日,福建省高院作出再审决定,认为原审判决以走私武器罪判处刘大蔚无期徒刑,量刑明显不当,决定本案由福建省高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刘大蔚入狱后,其母亲胡国继和丈夫就从四川来到福建宁德,一边打工一边为案子的申诉奔走。

徐昕今年4月份接受采访时曾说,刘大蔚网购仿真枪主观上来讲没有犯罪的故意,只是满足个人爱好,客观上没有造成社会危害性,依据《批复》,应当被宣判无罪。而且现有证据还不能证明被海关查扣的这批仿真枪就是刘大蔚所购买,从证据角度出发,案件定罪证据不足,亦应判决无罪。接到再审开庭通知后,徐昕再次明确表示,这次庭审他们将坚持进行无罪辩护。


“两高”发布批复:量刑还应考虑动机目的等

今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下称《批复》),其中规定,对涉及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气枪铅弹案件实行差别化的定罪量刑标准,不只考虑数量,还应考虑致伤力、主观认知、动机目的等多方面情节。

最高法表示,对于以收藏、娱乐为目的,非法购买、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枪口比动能较低且不属于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的枪支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应当依法从宽处罚;如果行为人系初犯,确有悔改表现,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批复”之后,4起“枪”案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两高《批复》发布后,涉枪类案件的处理发生了一些变化。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今年4月份作出的判决书,已有13起与《批复》有关的案件,5起案件的被告人被判缓刑,4起案件的被告人被免予刑事处罚,另有两起案件改判。此外,各地检察机关办理的涉气枪案中,至少已作出5起不起诉决定。13起案件中,两起改判案件由辽宁丹东中院作出,改判结果与原判决结果相比,均有不同程度的减轻。

13起案件中,4起案件的被告人被判免予刑事处罚。

其中,山东“仿真枪”案改判:14人有罪免刑 1人被判半年。因这起“枪”案获刑的,包括台湾的仿真枪商人黄启明及线下的经销商和军品爱好者,分布六省、直辖市、自治区,共计21人。

“我就是一个玩具枪商,怎么成军火商了?”案发后,黄启明多次提出质疑。

经过上诉、重审,6人被撤诉。2016年12月15日,济南市中区法院再次做出判决,8人刑期大幅缩减,黄启明枪支数量降至32支,而刑期仍为15年。

今年3月30日,两高批复发布后,济南市中院于6月19日作出终审判决,15名被告人中,包括黄启明在内的14人,均被改判免予刑事处罚。


检方对至少5起案件决定不起诉

除了法院已经公开的13起判决,有媒体检索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的法律文书发现,《批复》施行后,各地涉及气枪的非法持有枪支、非法买卖枪支案件中,检察机关至少已对5起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其中浙江3起、天津1起、广东1起。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一份不起诉决定书显示,鲁某将枪支零部件组装成外形似“步枪”的疑似枪支器具3支,其中2支被鉴定为气枪。

柯桥区检察院指出,鲁某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触犯了刑法,但鲁某属于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其组装气枪系出于个人爱好,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险性较小,属犯罪情节轻微,因此决定对鲁某不起诉。


无独有偶:男子网购仿真枪重审后无期改判七年半

在经历了两次一审后,36岁的达明磊再次上诉,请求福建高院改判其无罪。

4年前,湖南长沙人达明磊因涉嫌走私武器罪被警方抓获。2015年底,泉州中院一审认定达明磊犯走私武器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达明磊不服该判提出上诉,其后,福建高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8年6月13日,泉州中院重审判决,罪名仍认定为“走私武器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但刑期改判为7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

其后,达明磊再次上诉,请求福建高院改判其无罪,并在上诉书中对全案13支涉案仿真枪的鉴定结果提出质疑。


聚焦:“枪案”判决标准须尽快相对统一

2010年《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明确,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1.8焦的危害有多大?“相当于iphone从130厘米高度落下来产生的力度,比不上乒乓球、羽毛球扣杀的力度。”徐昕提出,枪支认定标准大为降低,大量仿真枪成为真枪,此后该类案件开始增长,大量仿真枪购买者、销售者和收藏者涉嫌重罪。

判决数据库显示,2014—2016年,全国涉枪案件数量近8000件,其中绝大多数为仿真枪案,各个个案的判决结果差异也非常大。科学认定枪支标准,统一判决标准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