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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以查不动产?律师作用多大?这个《办法》明确了!

2018-05-11

  3月20日,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魏莉华明确表示,

  《办法》的出台是进一步严格规范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的迫切需要。明确了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的主体、程序、要件以及登记资料保护等重要措施,为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各项配套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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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法》中明确了“谁能查“、解决了查询工作“遵循什么“、明确了“什么利害关系人可以查“和“查到什么程度“、明确了“怎样防范个人信息泄露“。


  《物权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但是,哪些人属于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哪些资料?法律法规和规章都没有规定,地方执行也没有统一的标准。


  《办法》首次对利害关系人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明确了“什么利害关系人可以查”和“查到什么程度”的问题。


  《办法》规定:

       对因买卖、互换、赠与、租赁、抵押不动产,以及因不动产存在民事纠纷且已经提起诉讼、仲裁构成利害关系的利害关系人,规定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结果;

       对有买卖、租赁、抵押不动产意向,或者拟就不动产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等,但不能提供利害关系证明材料的“准利害关系人”,规定可以查询不动产的自然状况、是否存在共有情形以及其他登记情形等。


  同时,考虑到《律师法》规定了律师的调查权问题,《办法》还规定:

  律师受“准利害关系人”委托,可以比委托人查询更多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以满足律师办理相关案件的诉讼需求。


  另外,出台本《办法》主要是规范为老百姓提供查询服务,对有关国家机关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以及国家机关之间共享不动产登记信息由另外办法另行规定。


  最后,天穗君想说,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与人们法制意识的提升相辅相成。对于律师从业者而言,这也意味着更多的机会。天穗君也希望通过专业严谨周到的服务,为更多人提供法律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