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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了!离婚协议中的无效条款

2019-04-26

  大家都知道离婚分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在协议离婚中,夫妻在离婚时会在离婚协议中作出一些约定,由于缺乏法律知识,有些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约定,这类约定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所以当对方违反这类约定时,也无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我有个朋友(女)离婚了,并且是协议离婚,双方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当时,为了能够尽快和对方离婚,我的朋友做了相当大的妥协,满足了对方在协议书中的苛刻条件,最终以最快的速度将婚离掉。


  根据她的描述,原来她们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中达成了如下条款:“孩子抚养费全部由男方承担,女方放弃对孩子的探望权。”


  现在她想去探望孩子,男方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找各种方式拒绝,就是不让她探望孩子,男方主要理由就是他支付了全部抚养费,并且女方也同意放弃抚养权。并且明确告诉女方,如果想探望孩子,就必须支付相应的抚养费,但女方实在是经济窘迫,无法负担抚养费。


  于是她找到我,问我怎么办?我告诉她,离婚协议并不是想怎么写就怎么写的,有些条款是无效的,“放弃探望权”恰恰就是无效的条款。这意味,她当然有权利去探望自己的孩子。


  她问我条款为什么是无效的,明明对方出了全部的抚养费,说完她露出了理亏的神色。


  我告诉她,依据《婚姻法》第36条和第38条的规定,探望权是父母与子女之间一种人身权利,父母不能主动放弃权利,任何人也不能限制父母探望子女。


  双方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依然有抚养义务,子女和父母关系不因离婚而中断。探望权作为一种亲权关系,是一种人身亲权关系,只能由法院中止,而不能因对方没有支付抚养费而消除。


  也就是说,全部支付抚养费的一方无权要求对方放弃对孩子的探望权。


  现实中,往往有人像我朋友一样,在离婚协议里写一些诸如“放弃探望权”“出轨净身出户”的条款,最后拿到法庭上被判无效,除了以上两条我还总结了以下写进离婚协议的条款也是无效的。


  离婚协议中6类约定无效


  无效约定一:离婚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


  婚姻自由权是《宪法》、《婚姻法》赋予公民的人身权利。在不违反婚姻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婚姻的自由,不受他人干涉。离婚协议中约定的限制再婚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无效约定二:再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


  生育权是法律规定的公民人身权利,在不违反国家相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生育与不生育子女的自由,不因与他人的协商行为而受到限制。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禁止生育条款,是对公民生育权的人为限制,违反了公民享有生育权的法律规定。因此,离婚协议中相关禁止生育的条款是无效的。


  无效约定三:限定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


  继承权是被继承人死亡后才开始的权利,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只能由被继承人自己取消,不能由他人干涉。除非是被继承人以遗嘱的形式予以取消某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因而,夫妻离婚时限定一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违反法律规定。


  无效约定四: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


  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实为对子女的赠与。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涉及不动产的赠与,以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为准。因此,若离婚协议只约定房产赠与子女却不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任何一方反悔均可致子女日后无法取得房屋产权。


  无效约定五:约定的子女抚育费至子女18周岁以后


  养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但该义务有时间限定,即在子女18周岁以前,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在子女18周岁以后,若子女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状况出现,父母的法定义务即告解除在子女18周岁以后,父母对子女的帮助属于自愿行为,没有法律的强行性制约。满18岁后求学等的垫付义务在法律上也存在争议,一般也就支持到18岁了。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即便是在子女18周岁以内,若父母一方经济条件有限,生活困难,也可以要求降低抚育费的支付标准。


  无效约定六:约定财产归属的财产属于无权处分的别人的财产


  夫妻双方只能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当然包括婚前和婚后的财产都可以在离婚协议中进行约定,但是不得处分别人的财产。很多时候,由于双方缺乏法律常识,往往为了某种目的或者补偿对方约定己方或对方父母等案外人的财产归对方所有,由于对财产无权处分,因此,这样的约定一般认定为无效。这里不涉及委托代理关系或者追认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