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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本加女方名就没事?法院判决:公婆买房给儿媳,离婚时要还!

2019-06-04

  导读:大家都知道,如果男方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那房子就属于男方个人财产,与女方无关。于是有些女性就要求房本加自己名字,否则就不结婚,不生小孩。


  似乎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不管男方父母婚前婚后买房,加了女方的名字就视同赠与,女方就可以平分房产了。然而事情没这么简单……


  案例


  申传来与左兆燕在2010年6月23日结婚,申汗勤和秦汝秀是申传来的父母。


  2010年12月11日,申汗勤向申传来支付1434949.92元;2010年12月22日,申汗勤向申传来支付266557.16元;2011年11月24日,秦汝秀向申传来支付1000000元。


  2010年12月27日,申传来、左兆燕以两人共同名义购买了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东方夏威夷南岸欧湖公寓内住宅一套,房屋价格857754元,从申传来卡中支付了房款。


  2013年12月30日,左兆燕以自己名义购买了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夏垫整东方美墅小区房屋一套,房屋总价款130万元。申汗勤、秦汝秀提交的银行刷卡凭证显示,当日申传来支付112万元,左兆燕支付16万元。


  申传来在2016年5月19日书写欠条,认可上述款项是向申汗勤、秦汝秀的借款,该款项用于其与左兆燕投资购买房产。申传来解释:当时燕郊的房子价格上涨,我和左兆燕商量好要炒房,左兆燕说能不能从我父母那里借点钱,左兆燕让我去借钱她就不去了,说她去借钱会和我父母有距离感,然后我就去我父母那借的钱,借我父母钱去买的房子;左兆燕解释:申汗勤、秦汝秀没提过借钱买房子,结婚时申汗勤、秦汝秀说婚后给我们买房子,我们也没办婚礼和酒席,买房子的钱有一部分是申汗勤、秦汝秀赠与的,一部分是申传来自己的。


  申汗勤、秦汝秀提交录音,主张在2010年12月9日申传来向申汗勤、秦汝秀借款170万元并承诺给予利息。


  现申汗勤、秦汝秀主张上述借款为申传来、左兆燕的夫妻共同债务,故要求申传来、左兆燕共同偿还。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除外,或者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本案中,申传来的借款行为发生在申传来、左兆燕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同时亦有证据显示申传来、左兆燕在结婚后通过申传来支付房款的方式购买了两套房屋,并不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形,故申传来、左兆燕应对申汗勤、秦汝秀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


  申传来、左兆燕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申汗勤、秦汝秀偿还借款二百七十万余万并支付约定利息。


  左兆燕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二审法院认为,左兆燕上诉主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之规定,申汗勤、秦汝秀向申传来支付的款项应视为是对申传来和左兆燕的赠与。


  对此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所要解决的是父母为夫妻双方购置房屋是对子女一方的赠与还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问题,该条款适用的条件是父母为夫妻双方购置房屋,该条款并不解决父母向子女转账的款项是赠与还是借款的问题,并不能由该条款得出只要父母向夫妻双方转账、夫妻双方用该款项购买房屋,则父母向夫妻双方的转账即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的结论,故对左兆燕就此提出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左兆燕主张申汗勤、秦汝秀于申传来之间存在恶意串通,但并未向法院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采信。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采编:(2017)京03民终98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