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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经过军人一方同意就无法离婚吗?

2018-05-16

  军人是一种特殊的职业,因为这种特殊,许多军人不得不同自己的妻子和孩子两地分隔,过着牛郎织女般的生活,这其中的五味杂陈和生活的艰辛,恐怕只有当事人才能够理解和体会。为了使军人在保家卫国的时候没有后顾之忧,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军人的婚姻给予了一些特殊的保护。


  譬如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而所谓的重大过错,一般是指军人一方存在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以及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情形。


  但是,本律师在处理涉军离婚案件时,有不少当事人都曾向我提出,即使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且没有重大过错,法院也是可以判决离婚的,依据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该意见关于离婚问题第9项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应按婚姻法第二十六条(注:修订前的婚姻法)规定进行审理。军人不同意离婚时,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经过做和好工作无效,确实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的,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准予离婚。”


  但是,这是否意味着感情已经破裂仍然是判决涉军离婚案件离婚的实质标准?即使在军人一方不同意且没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只要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法院是否仍然可以判决离婚呢?下面,让我们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司法实践这两个角度,来对这一问题进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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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从法律法规角度来进行分析


  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离婚问题第9项的规定外,《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涉军离婚案件也有所规定。


  《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十一条规定:“配偶是地方人员,配偶一方要求离婚,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也就是说,如果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并且没有重大过错,部队政治机关是不能出具同意离婚证明。那么问题就来了,如果没有部队政治机关出具的同意离婚的证明,法院能够判决双方离婚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时间是1984年8月。而《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军队总政治部颁布的,时间是2001年11月。虽然《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属于新法,但在这里并不能简单的适用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因为军队总政治部仅仅是军队中的一个部门,而最高人民法院的级别是高于军队总政治部的。同时,最高院的相关规定对于各级人民法院具有当然的约束力,而军队总政治部的相关规定仅仅在部队内部适用,并不当然的对人民法院具有约束力。因此,从效力等级和适用对象来看,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应该是优先适用于《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如此看来,似乎即使没有部队政治机关出具的同意离婚的证明,只要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法院也是可以直接判决离婚的。


  但是,《婚姻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则仅仅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那么,从法律效力上来看,《婚姻法》是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而最高院颁布的意见是不能够在实质上修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只能对其作出解释和说明。严格来说,下位法同上位法相冲突的条款是无效的,法院也是不能够予以适用的。


  所以,我们不能仅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离婚问题第9项的规定就得出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且没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只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就可以判决离婚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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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从司法实践来看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离婚诉讼的被告一方是军人,那么法院都会发一份公函给军人所在部队的政治机关,询问部队的政治机关是否同意离婚。如果部队的政治机关同意离婚,那么,同一般的离婚诉讼案件一样,法院仍然将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是否判决离婚的标准,同时依法分割双方的共同财产,确定孩子抚养权的归属。但是,如果军人所在部队的政治机关回函不同意离婚,或者没有给法院回函,那么法院是不会依据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而判决离婚,甚至有的法院都不会受理该离婚案件。


  综上所述,对于涉军的离婚案件,如果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且没有重大过错,另一方到法院起诉离婚的话,即使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但由于《婚姻法》对军婚的特殊保护,法院也不会判决双方离婚。在这种情况,另一方可以向部队的政治机关解释说明离婚的原因,争取部队政治机关的理解和同情,请求部队的政治机关协助做通军人一方的思想工作。如果军人一方能够最终同意离婚,部队的政治机关就可以向法院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法院也就可以依法受理,并对是否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作出判决。


  结语


  爱情可以无心插柳柳成荫,可婚姻却需要夫妻双方用心地经营。作为军人的一方不能由于军婚受到的特殊保护而疏于对婚姻的爱护,要能够体谅和理解自己在为国防建设做出奉献的同时,自己的另一半也在背后默默地付出。而另一方也要体谅军人职业的特殊性,做好军人的贤内助。但强扭的瓜不甜,如果夫妻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那么就好合好散,不必强求,更不要利用法律对军婚的特殊保护而在财产的分割或者孩子的抚养上提出不合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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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对于正在同军人谈情说爱的姑娘们,不要因为法律对军婚的特殊保护而对步入婚姻的殿堂而有所顾虑。我处理过许多涉军的离婚案件,极少遇到军人一方以军婚受到的特殊保护而坚持不同意离婚的。因此,选择同军人结婚并不是一项只能成功不能失败的选择,军人是男人中的男人,他们值得你们大胆去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