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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吉林养老金如何调整?

2016-10-17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根据《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相关要求,现在经吉林省政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以及财政部正式批准,吉林省开始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2017年吉林养老金如何调整?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从2016年1月1日起,为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具体标准如下:


  1.定额调整


  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5元。


  2.挂钩调整


  (1)与缴费年限挂钩:


  a.缴费年限25年(含)以下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2元;


  b.缴费年限26年至30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2.5元;


  c.缴费年限31年至35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3元;


  d.缴费年限36年及以上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3.5元。


  上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不足一年的部分均按一年计算。按照“五七家属工”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不参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


  (2)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


  月增加额为2015年12月本人统筹项目内月基本养老金数额的1%。


  3.倾斜调整


  以下退休人员在上述调整标准基础上,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1)高龄退休人员:截止2015年12月31日,年龄为70—74周岁的每月增加40元,年满75—79周岁的每月增加50元,80周岁及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


  (2)设立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县(市、区)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元。


  (3)企业工伤退休人员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数额不足59元的,按59元调整。


  (4)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标准调整后,基本养老金达不到调整后当地(所在市、县,省直管统筹单位为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给予补足到该水平。


  其它事宜: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宜单位,其退休人员由基金支付的基本养老金按前述调整办法和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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