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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获馈赠要返还?职业收益很正当?判决“无须返还”!

2018-05-11

  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有了判决结果。

  这是一个经典案例,梦女士坚决认为,丈夫和小三“两人存在恋情——小三获得馈赠——馈赠必须返还”。但法庭为何没有支持梦女士的诉求?

  答案在文内,各位请瞪大眼睛看清楚。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梦女士核心要求:小三返还款项

  两人存在恋情——小三获得馈赠——馈赠必须返还


  卢女士核心主张:收益来源正当

  两人正常往来——介绍生意——获得正当收益


  小三获得馈赠,必须全数返还?


  梦女士为何状告卢女士,追讨30万元的款项?

  这30万元,是由梦女士的丈夫许先生,分数笔转账给卢女士,有银行流水为证。同时,梦女士坚持,卢女士就是小三,与许先生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有卢女士发给梦的短信为证。

短信上说:“你说他想和你一起那你叫他给钱我啊,这很明显是你不愿意”、“你想他回去让他回啊”等等。

  梦女士认为,整件事件就是“丈夫包养小三——小三获得馈赠——馈赠必须返还”。

  因此,梦女士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是:1.撤销许先生对卢女士的转款行为;2.被告卢女士向梦女士返还近30万元。

  假如梦女士所言为实,法律会如何判决?


  案例:


  在任**和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在张*不知情的情况下,任**将夫妻共同财产70多万元为孙**购买房产、车辆、车位,没有经过张*的同意,且任**处分的财产也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需要。


  法院判决,任**的赠与行为违反上述法律的规定,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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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穗君法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我不是小三,是正当所得


  被告卢女士辩称:我不是小三。我拿的都是正当收入!


  卢女士是自由职业者,她利用自身的社会资源、人脉及渠道为朋友、客户介绍业务或促成合作,并从中获得报酬。


  前述梦女士的丈夫许先生,系广东某服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卢女士为这家公司介绍了几笔业务。


  广东某服装公司出具了《证明》:“卢女土介绍几笔服装订制业务并已成交,为感谢卢女士,我公司通过法人的个人银行支付数笔报酬……”。


  卢女士还坚持,和许先生是业务关系,不是男女关系。梦女士出具的短信,不能说明他们之间有男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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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梦女士所言为实,她需要返还从许先生个人账户处获得的钱款吗?


  穗君法律解读:


  “小三”,即第三者,一般指和具有法定婚姻对象,发生法定婚姻之外的破坏原有夫妻、家庭关系的人。


  在本案中,如果女方并非小三,而女方获取的确实为业务报酬,就应当认定为合法收入,并非男方馈赠。


  合法收入是指公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取得的财物。


  在我国,公民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法院判决:返还款项依据不足


  案件核心要素

  1、是否是小三?

  2、是否是正当收益?

  法院认为,梦女士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法庭认为,短信记录的内容,均不能直接证实许先生和卢女士为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而且,梦女士在明知许先生转账给卢女士的情况下,梦女士与许先生于2017年达成了离婚协议,约定了各自名下的银行存款归各自所有。那么,梦女士无权就许先生转账给卢女士的银行存款主张权利。


  综上,梦女士主张卢女士返还款项依据不足,法庭不予支持。

  (注:文中梦女士、许先生、卢女士为化名)


  最后,天穗君想说,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或妻背着一方给予小三的馈赠,经过法律程序,可要求小三返还。但如果并非小三,获取的正当的职业利益、生意所得,法律还是支持其正当权益的。从中,你学到了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