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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研究了5000宗高利贷命案,结果发现:利率越高,放贷方被打死的概率越高

2018-05-25

引言:


在中国历史上,很少有明确反对收取利息的记载,主要的讨论在于利息多高是合理的。对借贷双方之间的关系,也少有文献强调贷方对借方的超经济强制力。将高利贷与剥削和超经济强制等同起来的观念在20世纪30年代才逐渐成为主流,原因主要是两方面:一是当时农村经济衰退,高利贷被当做导致农民生活困难的重要原因;二是随着反封建运动的开展,高利贷被认为是封建剥削的手段。


在土改时期、抗日战争时期,都推行了废除高利贷和减租减息的政策。结果,对高利贷者的打击使借贷资金供给短缺、农民借债困难,影响农民的生活和生产。决策层很快注意到这个问题,也采取了一些纠正措施,但基于高利贷是剥削这一判断,仍然对民间借贷采取了诸多限制。在对高利贷的限制和打击屡屡受挫之后,一些对民间借贷现实了解较多的领导人比如邓子恢,开始主张“借贷自由”,不再自上而下对利息进行限制,对债权人也进行保护。除了借贷自由,邓子恢还提出了雇佣、租佃和贸易自由,合称“四大自由”。但是伴随着农业合作化的推进,四大自由受到批判,被认为是资产阶级的纲领。随着集体化的加速,四大自由全部被取消。改革开放之后,中国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当年邓子恢提倡的四大自由,其中三项逐步实现了,只剩下“借贷自由”这一项,还受到诸多限制。


很多学者认为高利贷是一种剥削,对社会只是造成危害。很多法学家更是以“高利贷是剥削”为理由主张高利贷要入罪。除学术著作外,文艺作品也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以《白毛女》为例,让很多人认为历史上的高利贷就是黄世仁与杨白劳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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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毛女》剧照


高利贷剥削论认为,利率之所以能超过地租等资产回报率,是因为放贷者通过封建特权垄断了生产资料从而垄断了财富,高利贷要求的利息通常超过了借方的偿还能力。当借方的生存受到威胁时,契约是无法自执行的,这时,高利贷的执行常常会伴随着超经济强制。


鉴于黄世仁与杨白劳的例子影响广泛,且其所反映的借贷双方关系一直被学者所强调,我们不妨假定黄世仁-杨白劳模式为传统社会高利贷借贷中的典型模式,将这一模式背后的假说称为“超经济强制”假说,亦即高利贷的存在主要是因为贷方具有超经济强制力,使借贷关系成为基于单方强制力的非自愿交易。


在历史学者中,斯科特提出“道义经济学”假说,亦即在传统农业社会,货币化程度低,农民是生活在一个互惠的共同体中。为了生存和互惠,他们会形成一系列道义原则,这些原则决定了人们的行为,目的是促进非货币化的互助互惠(在那里,高利贷当然违背道义原则)。因此,暴力不再是由特权阶级施于弱势群体,而是弱势者对精英阶层破坏社会道义的反抗。黄宗智在描述传统中国农村的信贷市场时,继承了斯科特的分析,认为村内信贷的原则为互利互惠。事实上,道义原则也是传统儒家学者和统治者所提倡的,历代法律中对“违禁取利”的规定就是证明。虽然传统中国的利率管制相比中世纪欧洲宽松,但也一直有对利率上限的规定,各地官府还时常出台减利让息的政策。对高利贷的道义批判也体现在刑科题本的判决中,在年利率超过36%或利息超过本金时可见“违禁取利,罪有应得”等语。


本文基于清代内阁刑科题本档案对民间借贷中的暴力冲突进行量化研究,对各种假说加以检验。刑科题本报告了1732年至1895年间各地债务命案的情形,包含冲突的起因、过程与结果等信息。尤其是通过对命案样本中借贷双方哪一方死亡的统计分析,反映暴力冲突的方向、借贷双方的相对地位等以往假说中争讼的焦点。具体来说,我们有三个方面的发现:


(一)在清代中国,基于道义原则的高利贷管制比超经济强制更为有力,因此,在高利贷引发的命案中,贷方死亡的比例远高于借方,而且,灾歉年份对高利贷更严厉的管制进一步提高了贷方的死亡比例。事实上,关于清代以来民间社会的社会性质争论不断,道义经济与超经济强制是其中的焦点之一。


(三)在借贷双方的暴力冲突中,贷方在人数上不占优势,到借方家追债会使贷方人身风险增加,而借贷发生时越是没有言明利息,就越容易产生纠纷,贷方被打死的可能性越高。



刑科题本案例


为了对借贷命案有一个基本了解,下文列出四个从刑科题本中摘录的典型案例。为了节省篇幅,这里只列出案中凶手的供词和判决结果,并括注了若干关键词。案例一到案例三是贷方被借方打死,案例四是贷方打死了借方。


案例一(索欠、一本一利)。据(凶犯、借方)古殿遵供,龙泉县人,年三十九岁,父母俱故,兄弟五人,小的居幼。娶妻已故,生有一子。与钟若浩(贷方)素识无嫌。嘉庆十三年五月内,小的将棉被一床向钟若浩押钱五百文,议定每日利钱五文。十二月二十二日上午,小的携钱一千文向钟若浩赎取棉被。钟若浩要按日算利,当钱一千一百多文,小的只肯一本一利。钟若浩不依,争论,被人劝散。那日下午,小的在地工作,钟若浩路过斥骂小的不该悔赖利钱。小的见他酒醉势凶,不敢与争,走避。钟若浩赶上向打,小的转身理论,被钟若浩用拳打伤左肩胛,小的拾石回殴,致伤钟若浩心坎,钟若浩又用拳打伤小的左胳膊,小的用石连打伤钟若浩左肋、肚腹倒地。经人劝散,不料钟若浩伤重到二十岁日死了。


案例二(争利、重利)。据凶犯(借方)张奉同供,鄢陵县人,年四十一岁,父母俱故,卖馍度日。与丁海成同庄,素好没嫌隙。嘉庆十七日十月初二日,小的向丁海成借钱一千二百文,先没讲定几分行利。到二十七日,小的照三分利息算明,把本利交还。丁海成要按五分算利,小的不肯,和他争吵,是他父亲丁培山喝散。下午时候,小的在门外用铁锛砍削树根,丁海成走来说利钱不足,定要小的找补。小的原村斥他重利盘剥,丁海成不依,辱骂。小的回訾,丁海成扑进殴打,小的顺举铁锛吓砍,伤着他顶心。丁海成把铁锛格落在地,又来扑打,小的闪到丁海成身右,用手向推,丁海成被树根绊脚,侧身跌倒在铁锛刃角,磕伤左太阳。不料丁海成伤重,到夜里死了。委非有心致死事实等供。


案例三(违禁取利,丧葬银)。据(凶犯、借方)四辈即玉斌供,我系镶蓝旗满洲成斌佐领下护军,年二十七岁,父亲已故,母亲伊氏,现年六十二岁,弟兄二人,在本旗营房居住。咸丰七年六月间我向素识卖羊肉的杨忠全(贷方,山东人)借用钱二十吊,每月利钱四吊,按月付利,并没欠少。今年七月间杨忠全向我讨要利钱,初十日我给了他利钱两吊,下短两吊,约日再给。杨忠全不依,彼此打架,经人劝散,我应许十四日给他利钱,是日早,杨忠全前来取钱,我因无钱仍向央缓,他不依,顺用小刀向我吓砍,未伤我。我跑进院内,拾取木棍出门,用棍殴伤他右脚腕骨折,又殴伤他左手腕,他辱骂。我用脚踢伤他左肋骨折,我将木棍丢弃,跑走。官人前来查问,杨忠全不愿打官司,叫我给他钱文养伤,我随还给他钱三十吊,官人将他送至丁玉佩住屋养伤,不愈。至二十日杨忠全身死。


判决:绞监候,在该犯名下着追埋葬银二十两,给付尸属具领,欠钱已还,杨忠全违禁取利,罪有应得,被殴毙,均勿庸议。


案例四(贷方打死借方)。据徐在刚(凶犯,贷方)供长寿县人,年二十八岁,与李长湖素识没嫌,道光十四年三月间,李长湖向小的借钱一千文,言明每月二分起利。立有约据,期止十五年三月内本利清还。届期小的屡向索要,李长湖没有还给。七月二十六日下午,小的路过李长湖门首,见李长湖在地内挑土,又向他讨要前欠。李长湖仍是央缓。小的不依。李长湖村斥小的不该逼索,口里混骂。小的回骂。李长湖放下担子就击木扁担打来,小的乘势夺过扁担,李长湖扑向抓扁担,小的一时情急,就用木扁担侧打一下,伤着他偏左倒地。李长湖的母亲李冯氏喝阻没及,向李长湖问明情由,不一会李长湖因伤死了,并非有心致死。


上述案例使我们对命案的产生原因和过程有一个基本认识。题本命案几乎都是发生在“素识无嫌”的熟人之间,借贷交易通常是自愿进行,即使是利率超过官方规定,借方也仍然尽可能履行合约并避免诉诸官府,命案发生常常事前无预谋。既然是非强制的自愿交易,利率的高低必然有当地当时市场供求关系的原因。一旦发生借贷纠纷,暴力倾向大的一方很可能重创乃至打死另一方,问题是:暴力倾向在借贷两方间不对称的驱动力是什么?在所举案例中,案例一至案例四的凶手都无意杀人,遇害人多是在打斗中受伤后数日而亡。一些案例中的凶手虽然当场杀人,但也是临时起意,均不至于以人命为债务纠纷中的策略性安排。这是债务命案的主体,尤以前一种情形为大多数。下面就结合制度背景,对影响双方暴力倾向的因素进行具体讨论。


借贷涉及跨期合约的执行,原本容易发生各种纠纷,同时,民间借贷的债务违约往往是债务人生计窘迫所致,这种经济地位的悬殊使纠纷复杂化。所以,历代的法律都对借贷合约的执行有所规范。按《大清律例·户律·钱债》的规定,无论官民,“负欠私债、违约不还者”,均要追还本利给债权人;对于欠债五两以上者,还要按金额、违约期限递加笞杖等刑罚。但为了保护弱势的债务人,又禁止“豪势之人”不经官司,强夺他人产业,对此处以杖八十以上的刑罚,并追还超过本利的部分。至于像黄世仁那样夺人妻女的,要杖一百,如有奸占恶迹,更需处以绞刑。


尽管法律规定可谓周全,但其执行,则未必切实。首先,诉讼不仅费用繁杂,还费时费力。如彭凯翔等所述,民间借贷为数微小者颇多,当事人一般不愿直接走法律程序,即使诉讼,地方官也未必受理。其次,如果只是普通的钱债纠纷,没有产生命案或无涉死刑,通常由地方官自理。这时,为了节省司法成本,其未必会严格遵照法律执行。尤其是追还本利之类事项,即使在今天执行也不容易。然而,更重要的原因还是律例中的管制措施与现实存在矛盾。事实上,上述法律规定本身是隶属“违禁取利”条的,它保护的是利率或利息符合管制的借贷。具体而言,律文规定的月利率上限是3%,同时,利息总额不能超过本金额(所谓“一本一利”,见案例一);违者不仅要罚没多收的利息,还要处以笞杖刑罚。


但是,一旦发生暴力冲突,适用的法律就很不一样了。《大清律例·刑律》根据暴力的程度,制定了相应的刑罚:只要发生斗殴,就要笞二十;如造成伤害,按伤害程度、动手先后等处以笞、杖、徒等刑,对于某些重伤,还要“以犯人财产一半,断付被伤笃疾之人养赡”;此外,如果使用了兵器而非日常器具,处罚尤其严厉,只要伤人,就发边充军。从本文的刑科题本来看,绝大多数案件中的暴力冲突都是推扯、揪斗等临时相争,至多不过顺手用身边的器具打砸,刑罚的威慑应该是起作用的。尽管如此,这些并非蓄意的斗殴仍可能酿成命案。对于债务冲突中的命案,因为主要是临时争斗引起的,按律则与临时起意的故杀(处斩刑)与殴伤致死的殴杀(处绞刑)两类相关,尤以后者居多。


当然,无论绞刑还是斩刑的代价,都非日常债务冲突中的标的物可比(本文所统计的利率明确的债务类题本中,本金的中位数仅为银0.96两),即便考虑到声誉及未来的利益,当事人也不大可能愿意背上命案。但是,在超经济强制论里,往往强势的放债人能够通过贿赂等方式求得改判或轻判,从而不惮于使用暴力。这有多大的操作空间呢?例如,假使能由故、殴杀改判为过失杀人,就能赎罪,无需偿命;又或者,如果能够证明致死情节为受害人在斗殴过程中无意跌毙之类,也能由死罪减为杖流等刑。


当然,即便债务纠纷的两方无意造成人命案,其越主动地使用暴力,就越能加大失手杀害对方的概率。对债权人而言,打死对方不仅会带来上述刑法后果,而且对讨回本利无任何帮助,缺乏猛打的激励。如果债务人违约越严重、向其讨债越困难,债权人越有可能通过暴力来惩罚债务人和强制执行合约。但在熟人社会内的借贷,一个很普遍的问题是合约并不完备:有时双方只是口头议定,并不立约;有时是以某些惯例为当然,并不事先言明所有条款;等等。这时,债务人未必认为自己违约,他可能以暴力来维护自身权益并回敬债权人的追索。正如“光脚的不怕穿鞋的”所说的,相比之下,在债务纠纷冲突中欠债方使用暴力的倾向性一般会高于放贷方。


不仅如此,当借贷利率较高时,利率管制政策可能会激励债务人使用暴力。因为这使债务人不仅感觉到道义的上风,而且有法律上的高点,一旦普通钱债纠纷上升为暴力冲突,官方受理的可能性就增加了;如果官方受理,就将按管制利率来解决纠纷,债务人得以减免部分利息。以嘉道年间的河南舞阳为例,官府在处理相关诉讼时虽然未必按律严惩高利贷者,但也不要求本利全还,而是“或仅还本钱,或薄给利钱,从轻完结”。


综上所述,可以用大样本数据检验的假说是:在一般债务冲突中,债权人施暴的倾向性低于债务方,因此债务命案发生时债权人被致死的可能性高于债务人。具体而言,影响当事人暴力行为的制度因素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各种地域社会的状态,它们会提高或降低当事各方普遍的暴力倾向;另一类是交易过程中或事发时对各方有不对称影响的因素。在后者中,违约恶劣程度的高低会在提高债权方暴力倾向的同时削弱债务方的暴力倾向,而合约的明确性、地方的道义管制则反之。至于“超经济强制假说”,则意味着高利贷者具有凌驾于法律的特权,越高的利率只是反映了其越肆无忌惮的施暴能力。


回归分析


1. 利率越高,贷方死亡的可能性越大。24%的年利率通常是民间对高利贷的认定标准,而36%则是清代官方规定的高利贷标准。


2. 如果案发前一年有涝灾,则贷方的死亡概率要比正常年份里更高。这可能是因为在自然灾害的情况下,贷方去逼讨债务通常被认为是不道德的,因此,借方在冲突中的暴力程度更会大于贷方。


3. 借贷两方在场人数差的系数显著为正,表明当借方在场人数多于贷方时,贷方死亡的概率会显著增加。不管是借方还是贷方,在冲突中,人数多的一方就会占优势,死亡的概率就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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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相对于普通的索欠,争利(重利或复索)债务冲突中,贷方死亡的概率会更高。这再次表明即使贷方希望剥削借方,借方也不会轻易就范。


5. 相对于在借方和贷方家之外第三方场所发生的纠纷,如果冲突是在借方家,贷方死亡的概率更高。这一方面是由于在自己家借方有帮手的可能性更大,另一方面,借方在自己家更容易获得打架的工具等。按照传统的黄世仁—杨白劳模式,贷方如果去借方家讨要,贷方应该是带着许多走狗,应该气势上占上风。


6. 唯一显著为负的变量是讨债次数。随着讨债次数的增加,贷方死亡的概率下降,借方死亡的概率则上升。讨债次数是大于等于3次时该变量才变得显著,表明当贷方多次讨债都收不回债务时,只能将暴力当做最后的手段,而且贷方可能更具有道义制高点,行暴会更猛。刑科题本中的借贷,绝大多数都是发生在熟人之间,考虑到借贷常常会是相互的、重复性的以及在居住范围内声誉的约束力,借债不还的情况还是很少见的。例如,农民为了保全借贷信用,总是尽力偿还,江苏、湖南等地的调查还表明,违约并不多见。因此,当一笔债务“屡讨无偿”时,借方赖账的可能性增加,贷方使用暴力的倾向也会增加,而借方可能会因为觉得理亏而减少暴力倾向。